深發改規〔2026〕1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范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按照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資金操作規程》,現予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6年1月6日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資金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委戰新產業專項資金”)的組織實施,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據深圳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實施的戰新產業專項資金領域各類扶持計劃。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可以根據經深圳市批準的半導體與集成電路、醫藥、醫療器械、大健康、新能源、安全節能環保等重點領域政策措施,按照分階段資助和事后獎補等方式對委戰新產業專項資金項目實施管理:
(一)分階段資助類。對創新能力建設、核心技術攻關、國家和省配套等類別項目,主要采取分階段資助方式,資金分期撥付。
(二)事后獎補類。對產業化、注冊許可認證、應用示范推廣、論壇展會活動、特色園區、集成電路設計流片、臨床試驗等類別項目,在項目獲得批復或者通過驗收后一次性撥付資助資金。
(三)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規定的其他資助方式。
第四條 各類扶持計劃項目的組織實施流程主要包括項目申報和審核立項、實施管理及驗收等環節。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對市政府明確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設立的戰新產業專項資金,市發展改革委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編制及發布申報指南,負責項目受理審核、現場核查、下達批復或簽訂合同、日常監督檢查、驗收處置等項目全過程管理工作;
(二)編制、執行本部門戰新產業專項資金預算,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要求,辦理項目資助資金撥付、回收和清算,落實單位內部財會監督主體責任;
(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辦理信息公開;
(四)按照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要求,編制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監控和自評等工作;
(五)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并對其進行監督管理;
(六)辦理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 第三方專業機構是指受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的評審服務機構、管理服務機構、專業審計機構、驗收服務機構、績效評價機構等,各機構分別負責下列工作:
(一)評審服務機構主要負責協助組織會議評審和現場核查等工作,出具項目評審報告;
(二)管理服務機構主要負責協助開展核心技術攻關等類別項目日常監督和里程碑考核工作,出具項目里程碑考核報告;
(三)專業審計機構主要負責協助核定項目完成投資金額及各類支出明細,真實完整地反映項目投資完成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出具項目專項審計報告;
(四)驗收服務機構主要負責協助組織專家對項目開展現場驗收、形成專家組意見,出具項目驗收意見書;
(五)績效評價機構主要負責協助開展委戰新產業專項資金重點績效評價工作,出具績效評價報告;
(六)其他服務機構主要協助承擔開展項目中期檢查、評審變更等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職能范圍內的工作事項。
第七條 項目單位負責按照申報指南要求自行組織項目申報,按照批復文件、項目合同規定的建設內容、目標、地點和期限等要求組織項目建設,定期報送項目進展,及時提出項目變更備案或者變更申請,項目建設完成后按規定提出項目驗收申請;履行專項資金使用主體責任;配合市有關部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項目監督檢查、巡察審計、驗收評價、調查統計等工作。
第三章 申報要求
第八條 申報單位原則上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內依法經營,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
(二)從事戰略性新興產業研發、生產和服務活動,符合申報指南要求;
(三)未違反國家、省、市聯合懲戒規定,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九條 申報項目原則上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
(二)項目計劃或者實施方案切實可行,預期效益或者績效目標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項目采用的自主技術成果(包括自主知識產權、消化吸收創新、國內外聯合開發的技術等)具有先進性和良好的推廣應用價值,擁有相關成果鑒定或者權威機構出具的認證、技術檢測報告等材料;
(四)項目的財務核算和實施地在深圳市內;
(五)項目符合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產業政策以及能耗、環保、安全等要求,并按規定完成所需的用地、環評、規劃等手續;
(六)項目建設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
(七)項目具備必要的資金、技術、人員、場地等條件。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立項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原則上于每年上下半年在市專項資金統一管理平臺各發布一批申報指南,明確扶持類別、重點領域、申報條件、受理時間、辦理流程等。
申報單位按照申報指南要求在線申報(涉密項目書面申報),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申報單位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申報或者多頭申報,不得委托中介機構代為申報。
申報單位材料不齊全的,市發展改革委應當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在3個工作日內補齊。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委須對各類項目申報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報單位資質、材料齊備性、內容合規性、項目有無重復資助、申報單位是否存在違規失信行為等情況。其中論壇展會活動類項目,應核查項目是否屬于市級財政支持舉辦的展會論壇范圍。
市發展改革委原則上在每批次各類項目申報日期截止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初審工作,若因同一批次申報項目數量超過50項或因其他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按期完成初審的,可適當延期,延長期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
項目通過初審的,市發展改革委進一步組織項目評審或者核查;項目未通過初審的,市發展改革委應當向申報單位反饋初審結果及未通過原因。
第十二條 對通過初審的項目,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屬于國家/省配套等類型項目和重點支持領域的,以國家或者省批復等有關文件為立項依據,直接將項目納入擬扶持項目名單;
(二)屬于其他類型項目,市發展改革委應當在完成項目初審后3個工作日內委托評審服務機構開展會議評審,并明確送審項目名稱及類型、評審標準、專家要求、評審完成時限等具體要求。其中論壇展會活動類項目,審查其票據及專項審計報告,無需會議評審和現場核查。
第十三條 評審服務機構應當根據項目評審工作規范組織開展會議評審,重點評估項目以下情況:
(一)是否符合申報條件;
(二)項目創新性和可行性;
(三)建設方案合理性;
(四)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方案等。
評審服務機構評審結束后須形成會議評審結果報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應在收到會議評審結果后2個工作日內向評審服務機構反饋現場核查項目名單,審定現場核查方案,組織開展項目現場核查。
評審服務機構應當協助市發展改革委做好現場核查工作,結合項目會議評審、現場核查等情況,梳理形成項目評審報告報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五條 評審服務機構原則上應當自受委托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會議評審、現場核查和評審報告出具工作。若評審項目情況復雜或者同一批次的評審項目數量超過50項,確實無法按期完成評審的,可向市發展改革委申請延期,延期次數不超過2次,每次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應當通過市專項資金統一管理平臺或向相關部門發函等方式核實項目單位是否存在重復申報或者多頭申報、在建項目逾期未驗收等情況,對評審結果提出明確審核意見,經審核同意后研究確定擬扶持項目名單,結合各部門反饋意見編制扶持計劃提請集體研究決策。
市發展改革委應當在收到項目評審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項目完成審核。若項目情況復雜或者同一批次的審核項目數量超過50項,確實無法按期提請集體研究決策的,可適當延期,延長期限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擬資助項目經市發展改革委集體研究決策通過的,在市專項資金統一管理平臺和市發展改革委網站同時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單位名稱、項目名稱、建設期限、總投資金額,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后,對公示無異議和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項目,市發展改革委下達項目批復文件或者簽訂項目合同,將擬補助資金分年度編入部門預算草案;對于公示異議成立的項目暫緩資助,待調查結果明確后另行處理;對未納入擬扶持項目名單的項目,向申報單位及時反饋不予資助的原因。
第五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項目合同規定的建設內容、目標、地點和建設期限等要求實施項目建設,按程序完善項目核準備案手續,每月在線填報投資完成情況和建設進展等信息,按季度填報單位主要經營數據。
第十九條 委戰新產業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使用資助資金購置大型科研儀器的,應當按照《深圳市促進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深府辦規〔2022〕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單位不得隨意變更項目建設內容或者延遲項目建設進度。確需調整的,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設期內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變更備案或者變更申請。
第二十一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項目單位應當提交變更備案:
(一)項目單位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發生變更的;
(二)項目資助資金用途需要調整,且累計調整金額不超過擬資助金額10%(含)的。
第二十二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項目單位應當提交一般變更申請,市發展改革委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單位反饋明確的審核結論:
(一)項目建設地點在深圳市內發生變化的;
(二)項目建設期需要延長且累計延長時間不超過2年(含)的;
(三)項目相關設備需轉移到深圳市外的;
(四)項目計劃投資結構需要變更的;
(五)項目資助資金用途需要調整,且累計調整金額超過擬資助金額10%但不超過30%(含)的;
(六)項目批復文件或者合同規定的預期性指標發生調整的。
第二十三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項目單位應當提出重大變更申請,市發展改革委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核,初核通過的按程序進行集體研究決策后,向項目單位反饋明確的處理結論:
(一)項目實施主體發生變更的;
(二)項目建設期延長累計超過2年的;
(三)項目資助資金用途需要調整,且累計調整金額超過擬資助金額30%的;
(四)項目批復文件或者合同規定的約束性指標發生調整的。
第二十四條 項目變更情況復雜的,市發展改革委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變更必要性、合理性等進行審核,審核時限可順延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應當定期跟蹤項目進展情況,自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項目開展必要的檢查或者抽查。對采用分階段資助的項目,中期款下達前須開展中期檢查,對項目單位的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合同履行情況等內容進行核查,將核查結果作為下一步資金撥付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在檢查或者抽查過程中發現問題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要求項目單位限期整改或者中止、撤銷項目。
第二十七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市發展改革委應當責成項目單位限期整改:
(一)項目單位自籌經費不能落實、組織管理不力的;
(二)項目未嚴格按照批復文件或者合同規定的建設內容、建設目標、建設地點、建設期限組織實施的;
(三)項目單位未按照第十八條要求及時、準確報告項目實施情況的。
第二十八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市發展改革委可對項目予以中止處理,停止后續專項資金撥付,追繳未使用資助資金及孳息:
(一)因自然災害、國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繼續實施的;
(二)因項目單位經營業務停止、破產清算等原因導致無法繼續實施的;
(三)因技術、市場等客觀因素導致無法繼續實施的。
項目單位應當在前述情形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市發展改革委書面報告,
第二十九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市發展改革委對項目予以撤銷處理,停止后續專項資金撥付,追繳全部資助資金及孳息:
(一)項目未按要求整改、建設內容和目標無法按期完成的;
(二)項目單位未經市發展改革委審核,擅自對項目進行重大變更的,包括但不限于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重大變更情形;
(三)項目單位存在重復申報、弄虛作假、違規挪用專項資金等嚴重違反項目管理規定情形的。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設期結束后6個月內提交驗收申請材料。項目實施順利提前完成任務目標的,項目單位可以提前申請驗收。
第三十一條 驗收申請材料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驗收申請表;
(二)項目驗收自評價報告;
(三)項目經費決算報告;
(四)真實性承諾書;
(五)與項目建設內容、目標完成情況及固定資產投資納統情況有關的佐證材料。
第三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委對驗收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核,主要審核材料完備性、規范性,合同約定的項目總投資和建設投資完成情況等。
市發展改革委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反饋意見。
第三十三條 審核通過的,市發展改革委應當將項目驗收申請材料移交專業審計機構;審核未通過的,將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次性反饋給項目單位,項目單位應在收到反饋后20個工作日內完善并重新提交材料。
第三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在項目驗收過程中,發現存在項目下列情況之一,可以直接認定“未通過驗收”:
(一)委托中介代為申報或以相同建設內容多頭申報、重復申報項目。
(二)未經市發展改革委審核擅自對項目建設內容和目標、建設地點、資助資金用途等進行重大調整。
(三)存在虛構項目、提供虛假材料以及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任何一種違規情形。
(四)項目單位在項目建設期結束后6個月內未提交驗收申請。
(五)因項目單位原因,項目在建設期結束后1年內未取得項目驗收意見書。
(六)發生與本項目申報、建設實施、驗收直接相關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五條 專業審計機構原則上在收到項目驗收申請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通知項目單位補充提供細化的專項審計佐證材料,項目單位應在收到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提交。專業審計機構根據項目驗收工作規范獨立開展專項審計工作,及時出具專項審計報告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三十六條 專項審計報告應當披露項目的實際完成投資結構。項目實際完成投資結構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項目實際總投資不低于約定項目總投資的80%。
(二)項目實際建設投資占實際總投資比例不低于合同或申報指南規定的最低比例要求。若項目實際總投資超過約定項目總投資的,實際建設投資應不低于約定的建設投資,不再考核比例要求。
第三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收到專項審計報告后,在7個工作日內開展后續驗收工作:
(一)通過專項審計的,將項目驗收申請材料、專項審計報告登記后移交驗收服務機構。
(二)專項審計報告認為項目存在不符合第三十六條要求情形之一的,市發展改革委應下發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項目單位應按時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請驗收。若第二次專項審計結果仍不符合要求的,市發展改革委可直接判定項目驗收結論為“未通過驗收”。
第三十八條 驗收服務機構應根據項目驗收工作規范組織開展現場驗收。
驗收服務機構須在現場驗收前將項目驗收專家要求、時間安排、驗收評價重點等內容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驗收服務機構依據專家組評審意見,結合項目建設內容和建設目標實際完成情況出具項目驗收意見書,原則上在收到項目驗收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出具項目驗收意見書,情況復雜的經市發展改革委同意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審核項目驗收意見書及項目實際情況,在20個工作日內形成項目驗收結論,分為以下情形:
(一)通過驗收。項目驗收綜合得分60分(含)以上并經市發展改革委審核無誤的,為通過驗收。
(二)限期整改。項目驗收綜合得分60分以下且能夠整改的,市發展改革委應下發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項目單位應按時完成整改,重新提交驗收申請。
(三)未通過驗收的情形:
1.第一次驗收綜合得分60分以下且不能整改的;
2.第二次驗收綜合得分60分以下的;
3.未完成整改的。
第四十條 項目驗收結論經市發展改革委集體研究決策無異議的,通過市發展改革委官網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單位及驗收結論等,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市發展改革委向項目單位書面反饋驗收結論。
對驗收結論有異議的申訴申請或投訴舉報,市發展改革委于20個工作日內核查并答復,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復核。根據公示及復核結果,向項目單位書面反饋驗收結論,同時告知申請人或舉報人。
第四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委對通過驗收的項目按照項目實際完成情況、項目實際完成投資額、資助比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等因素核定最終資助金額,開展后續撥付或者收回資金工作:
(一)存在結余資助資金的,核定資助資金應對該部分金額予以核減。
(二)整改期間新增投入的,可納入項目完成投資額,但核定資助資金原則上對該部分投入不予資助。
(三)項目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委對未通過驗收的項目予以終止或者撤銷處理:
(一)項目單位因自然災害、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經營業務停止、破產清算等原因導致項目未通過驗收的,市發展改革委對項目予以終止處理,停止后續專項資金撥付并追繳未使用資助資金及孳息;
(二)對于核心技術攻關類項目,項目單位已按項目合同要求開展研發工作并履行勤勉義務,專項資金使用合理,因指標未完成導致項目未通過驗收,若指標完成個數占總指標個數超過60%,且項目實際完成總投資占約定的總投資超過60%的,市發展改革委對項目予以終止處理,停止后續專項資金撥付并追繳未使用資助資金及孳息;
(三)除以上規定情形外,市發展改革委對項目予以撤銷處理,對已撥付資金的項目,追繳全部資助資金及孳息。
第四十三條 對予以終止或撤銷處理的項目,市發展改革委應向項目單位印發行政決定書,行政決定書應當載明對項目予以撤銷(終止)、追繳資助資金及孳息的處理決定和相關依據、資金金額、期限方式等事項,并責令項目單位在收到行政決定書20日內退還資助資金及孳息。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在管理戰新產業專項資金分配和資助使用時,要按照公平競爭審查程序和要求實施公平競爭審查,不得違反全國統一大市場和規范招商引資等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應當按照績效評價規定設置績效目標,組織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委托績效評價機構開展部門績效評價,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采取不定期檢查、事后評價、受理投訴等方式,加強對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指導和監管,并將考核結果作為選擇第三方專業機構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七條 項目單位、第三方專業機構、專家及其相關人員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一)因在專項資金申報、評審、使用等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二)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協助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
(三)多頭申報、委托中介代為申報、申報材料數據不真實、拒不執行信息報告制度、無正當理由不按期申請項目驗收或者提供的驗收材料不真實。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審核、分配及下達等過程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套取資金、違反規定分配資金等行為的,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九條 第三方專業機構工作人員和專家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保守項目單位商業技術秘密。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復制商業技術秘密。對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復制項目單位商業技術秘密的,市發展改革委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涉及國家秘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規程所涉及的項目投資構成主要包括建設投資、研發費用和鋪底流動資金,項目實際投資構成應當符合規定要求。其中:
(一)建設投資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費、安裝工程費、場地改造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含購置必要的技術和軟件、專用儀器設備定制、云服務器租賃、基站租賃及合同約定的其他建設投資費用)等。
(二)研發費用包括自主研發費和委托開發費。其中,自主研發費主要包括科研材料及事務費(含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臨床研究和試驗費)、人力資源費(含研發人員工資、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其他費用(含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管理費等)。委托開發費主要是指項目單位購買研發外包服務所支付的費用。
市發展改革委相關產業扶持政策對研發投入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鋪底流動資金主要包括燃料動力費、生產原材料費、場地租賃費等。
第五十一條 重大科研平臺自主攻關領域扶持計劃項目參照本規程管理。
第五十二條 本規程自2026年1月19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計劃操作規程》(深發改規〔2023〕13號)、《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與重大科研平臺自主攻關扶持計劃項目驗收實施細則》(深發改規〔2023〕1號)、《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與重大科研平臺自主攻關領域扶持計劃項目評審管理辦法》(深發改規〔202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