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發改高技函〔2025〕1921號
省教育廳,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委會,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系列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省委“1310”具體部署,進一步提升我省科技創新能力和成果轉化應用水平,推進產業科技互促雙強,積極發展新質生產力,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規〔2022〕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2025年度廣東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省工程研究中心”)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省工程研究中心是為提高我省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突破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創新發展以及傳統產業提質升級過程中的關鍵技術和核心裝備制約,強化對國家和我省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的技術支撐和保障,依托企業、高校、科研機構、醫院等建設的研究開發實體,是鏈接產業技術研發與科技成果工程化、產業化轉化的橋梁和紐帶,是我省重大創新平臺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各單位申報省工程研究中心,要按照《管理辦法》要求,建立先進的產業技術研發試驗設施,形成具有行業領先水平、結構合理的創新團隊,構建長效的“產學研用”合作機制,成為應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術轉化的有效渠道、產業技術自主創新的重要源頭和提升企業創新能力的支撐平臺。
(三)各地區、各部門推薦省工程研究中心,要遵循“少而精”的原則,面向國家重大戰略任務和我省重大戰略部署、重大規劃實施、重大工程建設、重點區域創新發展等需要,擇優擇需向我委報送符合條件的省工程研究中心。
(四)省工程研究中心可采用法人形式或非法人形式組建和運行。對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組建的省工程研究中心,需要與依托單位在人、財、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邊界,評價指標數據能夠獨立核算、有據可查。
(五)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經費主要由申報單位、有關合作單位自籌以及爭取相關研發經費解決,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給予必要的財政資金和政策支持。支持行業龍頭和骨干企業牽頭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適當提高企業獲批的比例。
二、申報條件
申請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除應具備《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研究領域原則上應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號,見附件2)明確的范圍。優先支持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低空經濟、海洋科技、量子科技、生物制造、氫能和核聚變能、腦機接口、具身智能、第六代移動通信等領域。
(二)要編制建設實施方案,提出明確可行的發展思路、建設目標、研發及工程化產業化主要任務;管理和運行機制規范;要有必要的新增固定資產投資(建筑工程或新購置設備),建設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
(三)應在相關行業或領域內具有較強的影響力,研發人員總數不少于50人,其中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30人。
(四)研發設備原值:高校、科研院所不少于2000萬元;設計類企業不少于1000萬元,制造類企業不少于2000萬元。
(五)由高校、科研院所、醫院牽頭組建的,研發場地應相對獨立且不少于2000平方米;由企業牽頭組建的,研發場地可適當放寬至不少于1000平方米。
(六)主持(承擔)過省級以上科研計劃,或主持(參與)過行業標準制定。
(七)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八)符合國家及省其他相關規定。
三、申報數量
(一)高校類申報單位應先與所在地市發展改革部門充分溝通,再由省教育廳主管并報送,推薦申報數量不超過25家;
(二)企業類申報單位由各地市發展改革部門主管并報送,珠三角9市推薦申報數量不超過10家,其余地市、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推薦申報數量不超過5家;
(三)科研院所、醫院類申報單位由各地市發展改革部門主管并報送,廣州、深圳市推薦申報數量不超過10家,其余地市、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推薦申報數量不超過6家(不占用企業類名額)。
四、申報程序
(一)提出申請。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由申報單位按照管理辦法中《廣東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項目申請報告編制提綱》的要求,組織編寫廣東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項目申請報告,填報申報數據表。
(二)推薦上報。各主管單位對申報單位申請報告和申報數據表進行審核,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申報單位擇優推薦,于2025年11月30日前將申報匯總表和申請材料匯總后(紙質版和電子版。電子版需提交可編輯文檔、表格及全套申報材料的蓋章版PDF)報送我委(創新和高技術發展處),逾期未報視為放棄推薦。
(三)審核批復。我委將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主管部門推薦的申請材料進行初評,并根據初評結果組織專家評審和現場核查。對通過最終評審的項目,將正式批復開展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
五、相關要求
(一)同一單位建設內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項目不得多頭申報。如經核實屬多頭申報的,將取消申報資格。
(二)項目申報單位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出具承諾書,承諾其所報材料的真實性。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單位,一經發現并查實,將取消其申報資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
(三)申報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名稱和主要研究方向應明確精準,避免寬泛籠統。申報材料的相關數據必須提供佐證材料。
(四)請各主管部門嚴格對照本通知第三點提出的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若發現推薦申報單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將同數量壓減主管單位下一年度推薦申報名額。
特此通知。
附件:1.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2.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
3.申報數據表
4.申報匯總表
5.承諾書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