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社規〔2025〕7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關于加強青年人才來深發展服務保障的若干措施》有關要求,為吸引青年人才來深發展,規范我市青年人才認定和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青年人才認定和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12月15日
深圳市青年人才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吸引青年人才來深發展,根據《關于加強青年人才來深發展服務保障的若干措施》,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范圍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青年人才的認定和管理。
第三條 青年人才認定堅持德才兼備,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和貢獻為導向,認定標準包括教育背景、創新能力、創新貢獻等類別。
第四條 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協調下,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本市青年人才認定政策制定、平臺建設工作,指導區人力資源部門實施轄區內青年人才認定工作。
區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受理、審核在本轄區內繳納職工社會保險的青年人才的認定工作。
第二章 認定范圍和條件
第五條 申請青年人才認定,應當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品行端正,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良好職業道德;
(二)年齡45周歲以下(不含本數)。
2026年1月1日起首次在深就業創業,以首次在本市依法繳納職工社會保險(指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5個保險險種)的時間為準。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且在教育背景、創新能力、創新貢獻等方面符合所列任一標準的,可以認定為青年人才:
(一)教育背景
1.具有國內普通高等教育博士學位研究生學歷,或者境外高校博士學位;
2.入選國家高校拔尖創新人才計劃且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和學士以上學位;
3.具有“985工程”大學或者“211工程”大學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學歷和學士及以上學位,且所學專業在《重點產業領域專業目錄》內;
4.具有國家“雙一流”學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學歷和學士及以上學位;
5.具有軟科世界大學學術排名、QS世界大學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U.S.News世界大學排名任一榜單前200名高校學士及以上學位,且境外高校所學專業屬于STEM專業(科學、技術、工程、數學)或境內高校所學專業在《重點產業領域專業目錄》內。(高校排名以申請時最新榜單排名為準)
(二)創新能力
6.具有國家、省、市(限副省級市)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教育、衛生健康部門發布的縱向項目經歷的負責人,或者重點項目前五名參與人;
7.獲得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國內外獎項;
8.參加國內外知名賽事取得較好成績;
9.獲得境內外相關職業資格;
10.作為第一作者(不含共同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訊作者,在重點核心期刊發表具有一定影響力的高水平論文;
11.市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同意的具有相當創新能力的其他人員。
(三)創新貢獻
12.在深圳創辦企業并獲得知名創業投資機構投資,或者獲得實繳現金投資達一定金額,或者企業注冊資本達一定金額且具有重點企業任職經歷的企業法定代表人;
13.在全國知名中小學、全國知名三級公立醫院有3年及以上任職經歷,且具有一定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
14.直接帶訓培養1年以上的運動員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及以上運動會競技體育組(或青少年組)取得較好成績的教練員;
15.在知名代碼、模型平臺達到一定貢獻的,或在知名自媒體社交平臺具有較高影響力且傳播正能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個人賬號持有人或個人IP;
16.市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同意的具有相當創新貢獻的其他人員。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另行制定認定標準細則,對上述認定標準進行細化。
第七條 青年人才認定標準細則編制工作在市委人才辦統籌指導下進行,市各行業主管部門對認定標準細則的制定和調整提出建議,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按照成熟一批發布一批的原則,分批發布認定標準細則。青年人才認定標準細則根據我市經濟社會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 青年人才認定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申請人應當在首次在深就業創業之日起(以首次在本市依法繳納職工社會保險的時間為準)1年內,通過“i深圳”青年人才服務保障專區提交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
(二)受理。區人力資源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向申請人反饋受理結果,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
(三)審核。區人力資源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四)認定。審核通過的,認定為青年人才,并向申請人反饋認定結果。申請人對認定結果存在異議的,可以向認定部門申請復核。
第九條 青年人才應當自認定之日起1年內,按規定申請過渡性住房、安居補貼和青年人才來深禮包。逾期未申請的,視為放棄享受待遇。
第十條 青年人才在申請認定時存在弄虛作假或違反信用承諾騙取認定資格情形的,或者自認定之日起1年內發生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取消青年人才認定資格。
依法認定為失信行為的,按規定記入誠信檔案,并根據法律法規等實施信用懲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在深合作辦學高校可以參照本部適用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標準。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