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激勵應具備以下條件:
(1)創新載體為各級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創新產業園,其運營管理單位系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登記地址在龍崗區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機構。
(2)創新載體上一年度培育企業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或從區外引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以下激勵。
(1)對上一年度從區外引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從區內遷出后又遷入的企業不納入計算)的創新載體,每引進1家,給予5萬元引進激勵。
(2)對入駐國家高新技術企業30家以上,且數量同比增長30%以上的創新載體,一次性給予30萬元培育激勵。同一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只能在一個創新載體計算數量。
(3)同一創新載體每年累計獲得激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