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支持總部經濟及上市企業發展若干政策
第一條【宗旨】為促進福田區總部經濟發展,支持上市企業做大做強,提升轄區經濟發展質量,根據《深圳市福田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支持對象】
(一)本政策所指的總部企業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注冊登記、稅務關系在福田區;
2.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
3.截至上一年度年底,全資或絕對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5家;
4.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年度在福田區經濟貢獻不少于1500萬元;
(2)年度在福田區經濟貢獻不少于1000萬元且屬于專業服務業、外貿綜合服務業、節能環保、高新技術、文化創意等重點領域企業;
(3)年度在福田區經濟貢獻不少于1000萬元且獲認定的上一年度“中國建筑裝飾行業百強企業”、“深圳市工業百強”、“全國連鎖百強” 及“深圳連鎖50強”商貿旅游企業、“重點物流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重點企業”、“農業龍頭企業”。
金融法人機構、專業服務業、商貿旅游業、工業企業及公共領域市級機構可不受下屬公司數量限制;經認定的深圳市總部企業直接視同福田區總部企業,可同時申請市區總部企業相關支持項目。
(二)注冊登記、稅務、統計關系在福田區的完成上市輔導企業,完成境內或境外上市企業,新三板掛牌企業。
第三條【總部認定支持】符合第二條第一款標準,經認定的總部企業,依條件給予一次性支持,最高300萬元。
第四條【總部經營支持】總部企業自認定第二年起,可申請經營支持,根據其對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給予最高300萬元的支持。
對符合此項規定的企業,其認定的經營管理人才按照個人對地方經濟發展貢獻予以相應支持,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不超過5名。單個企業的支持對象累計支持金額不超過該企業對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30%。
第五條【總部培育支持】2017年1月1日起,上年度經濟貢獻超5000萬元的總部企業,在市外設立全資或絕對控股公司、分公司每新增3家,可給予50萬元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100萬元。
第六條【總部購置辦公用房支持】總部企業于2016年1月1日后在福田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附屬和配套用房)的,可按實際購房價格10%的標準分三年給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500萬元。所購房屋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第七條【企業上市、掛牌支持】
1.完成上市輔導支持。對2016年1月1日后,上市申請材料獲有關審批機構正式受理的福田企業,給予120萬元支持。
2.境內上市支持。對2016年1月1日后獲準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給予120萬元支持。
3.境外上市支持。對福田區企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在香港主板、紐約、倫敦、東京、新加坡、納斯達克等境外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不含小額資本市場NSCM和柜臺交易)的,給予120萬元支持。
4.新三板掛牌支持。對進入新三板的福田企業,給予最高60萬元支持。
第八條【上市公司購房支持】對上市公司2016年1月1日后在我區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購房房價最高10%,給予不超過2000萬元的支持,分三年支付,所購房屋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第九條【特殊項目支持】對重點引進的特大、緊缺、關鍵項目,其落戶、辦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另行約定。
第十條【限制和除外情形】本政策企業上市、掛牌支持、上市公司購房支持項目可不受企業上一年度在福田經濟貢獻的限制。
第十一條【附則】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區經濟促進局和福田區投資推廣署(金融發展事務署)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