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推動企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引導企業持續加大研發投入,提升企業科技創新能力,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研發費用是指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企業研發費用應當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規定的歸集范圍。國家對稅前加計扣除涉及的企業研發費用歸集范圍如有調整的,按照調整后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研發準備金是指企業根據研發計劃及資金需求,提前安排研發準備金預算,并已先行投入自籌資金開展研究開發活動。研發準備金制度是指規范研發準備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項的管理措施。
第四條 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在市科技研發資金中設立企業研發費用資助項目資金,針對企業上年度的研發費用增量情況,予以一定額度事后資助。
第五條 企業研發費用資助項目的組織實施遵循“市區聯動、公開透明、直達快享、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是企業研發費用資助項目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企業研發費用資助項目管理制度;
(二)組織開展資助企業遴選、兌現指南編制、項目立項批準等工作;
(三)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項目績效評價、批準項目撤銷等工作;
(四)科研誠信管理。
第七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具體組織項目管理工作,專業機構主要職責包括:
(一)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協助實施企業研發費用資助項目,包括:遴選資助企業、發布兌現指南、編制資助方案、征求相關單位意見、社會公示、擬定資助計劃、檔案管理等工作,規范工作流程;
(二)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重大問題及時報告,配合開展涉及項目管理工作的審計、檢查和協調工作;
(三)完成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 各區(含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科技主管部門是企業研發費用資助項目的共同執行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轄區內企業資料完整性、數據一致性、政策符合性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報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二)負責轄區內企業的監督檢查、公示異議核對、項目資金撥付、信訪投訴、資金追繳等工作。
第九條 獲資助企業是企業研發費用資助項目具體實施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對提交資料或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二)配合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或專業機構做好監督檢查、績效評價、資金追繳等工作;
(三)加強資助資金使用管理,持續開展研究開發活動;
(四)積極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
第三章 資助范圍和方式
第十條 資助對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不屬于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等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負面清單行業。
(二)企業當年度和上年度均自主申報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且上年度研發費用增量超過100萬元。
(三)企業誠信記錄良好,不存在被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懲戒情形,不存在未在規定期限內退回財政資金的情形。
第十一條 資助方式和標準
結合當年度符合條件的企業數量和預算規模,根據企業研發費用增長幅度,分檔給予定額資助。單家企業年度內資助資金最低不少于10萬元,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二條 資助流程
(一)遴選資助企業。在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和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基礎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企業向稅務部門申報備案的研發費用信息,篩選擬符合研發費用資助項目兌現條件的企業名單。
(二)發布兌現指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年度財政資金預算和擬符合兌現條件企業情況,擬定研發費用資助項目分檔定額資助標準,發布企業研發費用資助項目兌現指南和擬符合兌現條件的企業名單。名單內企業按要求在“深圳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上傳當年度和上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第三方審計或鑒證機構出具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等相關資料。
(三)提出資助方案。各區科技主管部門對照擬符合兌現條件的企業名單,審查轄區企業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披露數據與企業向稅務部門申報備案的研發費用數據的一致性情況、企業外遷及經營異常情況等,將審核結果及資助建議報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年度財政資金預算安排,制定年度資助方案。
(四)社會公示。資助方案在深圳市科技創新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異議信息由企業所在區的科技主管部門統一受理,區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區相關部門進行核對,必要時可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復核,并將異議核實結果及時報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五)下達資助計劃。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下達。企業研發費用資助項目的資助資金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到各區,由各區科技主管部門撥付至相關企業。其中,從制定資助方案到下達資助計劃期間,企業注冊地變更至市內其他轄區的,仍由企業原所在轄區科技主管部門完成資助資金撥付程序;注冊地變更至市外的,不予撥付。
第十三條 企業研發費用資助項目不簽訂合同書或者任務書,資助資金由企業按照《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統籌用于企業研發活動。
第十四條 鼓勵各區科技主管部門加大對企業研發費用的資助力度。各區科技主管部門可在執行市級資助政策基礎上,降低資助基準條件,擴大資助范圍,提高資助標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資助資金應用于企業持續開展研究開發活動。獲得研發費用資助的企業,應加強對資助資金的使用管理,配合市區科技主管部門、財政部門開展財政資助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六條 對企業(包括企業負責人)違背科研誠信承諾,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資金等違規行為,一經查實,依法依規列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并抄送至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相關部門,一定期限內依法依規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不推薦其申報國家、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不授予市科技獎勵,不提名國家、廣東省科技獎勵,并依法依規追繳所獲得的資助資金及利息,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落實中,如遇國家及省、市相關政策調整,以調整后政策為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照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資金、驗收、誠信、科技倫理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