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區引進高層次醫學團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光明區二屆二次黨代會報告關于“推動區屬 醫院專科高質量發展,開展區級醫療衛生‘三名工程’項目,大 力引進高層次醫學團隊”工作部署,吸引海內外優秀高層次醫學 團隊來光明區發展,全面提升我區醫療衛生服務水平,根據《關 于印發深圳市引進高層次醫學團隊管理辦法的通知》(深衛健規 〔2019〕7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層次醫學團隊(以下簡稱團隊)是指, 根據光明區衛生健康事業發展需要,由光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統籌規劃,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引進的,在國內居于領先水平, 能指導和帶領我區相應學科提升臨床技術水平和學科整體綜合 實力,為光明區提供高質量醫療技術服務的醫學團隊。 第三條
引進團隊工作應當遵循立足高端、解決急需、注重 實效、持續發展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注重績效管理。
第二章 團隊要求
第四條 光明區引進的團隊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并 且具備良好的工作基礎,有明確的主攻方向和發展目標,符合光明區衛生健康發展需要,掌握國際先進、國內領先或者填補國際、 國內空白的核心醫療技術成果,學術水平在本領域內具有明顯優 勢,已取得突出成績或者具有明顯的創新潛力。
第五條 團隊分為 A、B、C 三類,其團隊學科帶頭人以及團 隊所在專科水平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A 類團隊的學科帶頭人應當符合深圳市衛生健康高層 次人才 A 類認定標準,其團隊專科排名屬于國際領先或者位于全 國前三位。
(二)B 類團隊的學科帶頭人應當符合光明區衛生健康高層 次人才 A 類或 B 類認定標準,其團隊專科排名屬于國際領先或者 位于全國前三位。
(三)C 類團隊的學科帶頭人應當符合光明區衛生健康高層 次人才 A 類或 B 類認定標準,其團隊專科排名位于全國前十位。
第六條 團隊應當由 1 名學科帶頭人、3 名以上核心成員和 若干名團隊成員組成。 (一)核心成員是指團隊中承擔臨床、教學和科研主要任務 的成員,原則上應當具有副高或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團隊一半以 上的核心成員應當來自于引進的團隊學科帶頭人所在醫院(以下 簡稱輸出單位)。
(二)團隊成員是指團隊中承擔臨床、科研和教學部分任務 或者承擔輔助任務的成員,原則上應當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 者碩士以上學位,且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博士學位的人數應占 80%以上。團隊成員應當均來自于輸出單位。
第七條 團隊組成人員應當保持穩定,學科帶頭人和核心成 員在引進項目依托單位(以下簡稱依托單位)工作時間應當滿足 下列要求: (一)A 類團隊學科帶頭人每年在依托單位工作時間不少于 1 個月,B 類和 C 類團隊學科帶頭人每年在依托單位工作時間不 少于 2 個月。根據實際情況,團隊學科帶頭人利用信息技術遠程 開展的,與科研教學、人才培養相關,且專門為依托單位服務的 視頻講座、病例討論、查房、手術等工作,可以抵算在依托單位 工作時間,但不得超過規定在依托單位工作總時間的 40%。 (二)團隊每位核心成員每年在依托單位工作時間不少于 1 個月,團隊所有核心成員每年累計在依托單位工作時間不少于 6 個月。 第八條 依托單位應當為光明區區屬公立醫療衛生單位,引 進團隊的相關科室(以下簡稱依托科室)應有良好學科基礎,具 備保障團隊順利開展工作的必要設施、設備和人員。
第三章 團隊引進
第九條 光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需求導向、整體規 劃、合理布局、分步實施的原則,發布申報指南,明確團隊引進 方向和范圍。
第十條 區屬公立醫療衛生單位按照申報指南的要求,與擬 引進的團隊學科帶頭人商洽并簽訂合作意向書后,向光明區衛生 健康行政部門申報。申報引進團隊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光明區引進高層次醫學團隊申報書。 (二)經擬引進團隊學科帶頭人簽名確認,同意與申報單位 開展團隊合作的意向書。 (三)擬引進團隊專科在國際領先或者全國排名的證明材 料。 (四)擬引進團隊學科帶頭人符合我區認定衛生健康系統特 聘崗位條件的證明材料,或者能夠證明團隊學科帶頭人具備同等 水平的相關材料。 (五)擬引進團隊成員間的合作經歷證明材料,以及成員相 關的學術榮譽證書、學會任職證明、專利證書、獎勵證書,發表 的代表性論著、論文的首頁和摘要(外文須提供中文翻譯),主 持或者參與過的主要項目證明材料等復印件。 (六)申報指南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條 光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申報單位提供的申 報材料進行審核,重點審核申報單位以及擬合作團隊的學科帶頭 人、學科排名、學科級別、人員組成等是否符合條件。申報團隊 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二條 光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受理后,對申報團隊進 行初審,結合光明區醫學學科發展規劃和發展狀況、本年度擬引進團隊計劃和數量、必要性和重要性、申報單位及依托科室情況、 團隊與依托科室發展相關性等情況,遴選符合條件的團隊進入復 審答辯。
第十三條 光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要求開展復 審答辯: (一)組建復審專家委員會。按照不同學科設立若干專家組, 每個專家組由 7 位以上市內外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原則上不少于 2 名省級醫學學術團體副主委或以上專家。 (二)采取會議形式集中評審。由擬引進團隊學科帶頭人陳 述團隊基本情況、合作目標、合作計劃及學科重點發展方向,團 隊人員來依托單位工作時間及形式等;由依托科室學科帶頭人陳 述依托科室成員梯隊、臨床科研、公共衛生等業務能力水平,合 作意向書以及依托單位對合作項目的支持保障等。復審專家組對 團隊合作等相關情況進行提問,由擬引進團隊學科帶頭人、依托 科室學科帶頭人回答。 (三)復審專家組根據擬引進團隊特點和評審情況,認為需 要現場復核有關情況的,可以增加現場考察環節。 (四)復審專家組各位專家根據集中評審和現場考察情況, 現場獨立評分并出具評審意見。
第十四條 光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復審專家組的評 審意見進行綜合評判,并結合我區醫學學科發展規劃、醫療資源 結構布局和群眾健康需求以及當年團隊補助資金預算安排等,確定擬合作團隊,并發布預立項通知。
第十五條 收到預立項通知的依托單位應當與擬引進團隊 學科帶頭人以及輸出單位商議,細化合作事項,明確合作目標、 績效目標、工作任務、實施路徑和雙方權利義務等,形成團隊《項 目任務書》,并報光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審核合格的, 確定為引進團隊,并正式立項。
第四章 團隊管理
第十六條 團隊合作實行合同制管理,依托單位應當在正式 立項 1 個月內,與輸出單位簽訂為期 5 年的合作協議,明確雙方 權利義務、團隊工作周期目標及年度目標任務、工作績效、團隊 成員清單及待遇、知識產權歸屬等事項。合作協議報光明區衛生 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依托單位應當明確負責團隊合作項目的分管領 導和職能管理部門,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團隊合作項目的具體 工作,為團隊提供基礎支撐和保障平臺、配套工作條件,合理確 定引進人才的薪酬待遇,建立合理的績效管理制度、獎懲制度、 分配激勵機制等,以“一項目一方案”的形式報光明區衛生健康 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在合作協議約定的合作期內,輸出單位、團隊學 科帶頭人和核心成員原則上不得更換。如因重大事由需要更換 — 8 — 的,由依托單位按規定向光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 光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估,不影響團隊合作目標的 審核后同意可予以更換。 因客觀原因導致雙方無法繼續合作的,由依托單位按規定向 光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終止項目的申請。經光明區衛生健 康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雙方終止合作項目。因依托單位人員原 因導致項目終止的,依托單位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處理。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十九條 光明區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團隊財政專項經 費補助,團隊專項經費包括對依托單位的團隊補助、輸出單位的 技術支持費、獎勵經費。團隊專項經費納入依托單位年度部門預 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 依托單位團隊總補助標準(不含技術支持費)如 下:(一)引進 A 類團隊,給予總額最高 1500 萬元的團隊補助。 (二)引進 B 類團隊,給予總額最高 1000 萬元的團隊補助。 (三)引進 C 類團隊,給予總額最高 800 萬元的團隊補助。 第二十一條 輸出單位的技術支持費標準如下: (一)團隊有 3 名以上核心成員來自輸出單位的,按照 A、 B、C 三類團隊層次,分別給予輸出單位 300 萬元、125 萬元、50 — 9 — 萬元的技術支持費。 (二)團隊有 2 名核心成員來自輸出單位的,按照 A、B、C 三類團隊層次,分別給予輸出單位 200 萬元、75 萬元、30 萬元 的技術支持費。
第二十二條 對合作周期內取得突出成效的,予以輸出單 位、依托單位獎勵經費,每個合作項目獎勵經費累計總額最高 400 萬元。獎勵經費具體標準如下: (一)年度獎勵 1.依托科室獲評市級醫學重點學科的,給予輸出單位、依托 單位各 1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依托科室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獎勵,分別給予輸 出單位、依托單位各 25 萬元、15 萬元、5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依托科室聯合團隊每獲得 1 項市級重大科技專項,給予輸 出單位、依托單位各 1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每獲得 1 項省級重 大科技專項,給予輸出單位、依托單位各 2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4.依托科室每立項 1 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給予輸出單 位、依托單位各 15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在臨床研究上取得重大 突破,并以第一完成單位每發表一篇中科院 1 區(影響因子 10 分以上)論文給予輸出單位、依托單位各 1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5.依托科室聯合團隊獲得成果轉化的,按轉化金額的 5%給 予輸出單位、依托單位獎勵,最高獎勵 25 萬元。 6.依托科室每新增 1 名成員擔任深圳市醫學會或深圳市醫師協會副主任委員以上職務、擔任廣東省醫學會或廣東省醫師協 會常務委員以上職務,給予輸出單位、依托單位各 5 萬元的一次 性獎勵。 (二)周期性獎勵 1.依托科室合作前學科水平排在全市十名以后,合作后學科 水平排在全市前五名,給予輸出單位、依托單位各 50 萬元的一 次性獎勵。 2.依托科室病例組合指數(CMI)年平均增幅≥10%,或四級 手術占比年平均增幅≥10%,給予輸出單位、依托單位各 50 萬元 的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三條 團隊補助在依托單位和團隊合作期內實行規 模總控管理,納入依托單位部門預算管理。合作第一年安排團隊 補助總額 10%;合作的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安排團隊補助總額 20%,并根據上一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發放團隊補助;預留團隊補 助總額的 10%作為績效保證金,待合作期滿且驗收合格后予以使 用,用于原依托科室發展建設。獎勵經費由依托單位提出申請, 經光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在提出申請第二年 下達依托單位部門預算,按照財務相關規定予以發放。
第二十四條
技術支持費在合作的第二年,由依托單位向輸 出單位一次性支付總額的 70%;其余 30%的技術支持費,待團隊 合作期滿且項目驗收合格后,再由依托單位支付給輸出單位。 第二十五條 團隊專項經費中由財政列支部分屬于一般公共預算資金,由依托單位納入年度部門預算編報。 團隊補助由依托單位統籌用于團隊合作及依托科室發展等 工作開支,主要包括:小型儀器設備購置或租賃費、材料費、測 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 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 費等。原則上不得用于基建,不得用于“三公經費”支出,用于 差旅、會議、培訓等各項嚴控類支出時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 行。獎勵經費參照團隊補助使用范圍執行。 第二十六條 依托單位是管理和使用團隊補助的主體,應當 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加強會計核算,確保每個團隊單獨 建帳,確保專款專用。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事項,應當嚴格執行 政府采購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依托單位使用團隊補助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 光明區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形成的知識產 權等無形資產,按照國家和省、市及光明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依托單位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及團隊工作開展 需要,建立本單位(一類公益性事業單位除外)引進團隊的常態 投入機制,按照 1:0.2 的比例配套資金,作為團隊補助經費的補 充,進一步支持和保障團隊合作的開展。
第二十九條 依照本辦法引進團隊的學科帶頭人及團隊學 科水平在合作期間符合上一級別團隊標準的,依托單位可向光明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調整團隊類別的申請。 經光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團隊調整為對 應類別。從調整團隊類別的第二年起,剩余年度的團隊補助和績 效保證金調整為對應團隊標準,但技術支持費標準不變。
第三十條 在合作期內,因輸出單位或者團隊核心成員變更 等,需要變更撥付技術支持費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與原輸出單 位、新輸出單位以及團隊學科帶頭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向 光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技術支持費撥付變更申請。光明區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根據財務相關規定,予以變更。
第三十一條 依托單位未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團隊補助的,光 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管理職責進行通報,并責令整改。依 托單位弄虛作假或者挪用、擠占專項經費等違反財務管理有關規 定的,光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終止合作項目,取消其今后 5 年內申請引進團隊的資格,同時追回財政資金,并依法追究主 要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團隊未 按財務管理有關規定使用團隊補助資金的,光明區衛生健康行政 部門可以終止合作項目,取消其今后 5 年內申報高層次醫學團隊 項目資格。
第六章 績效評價
第三十二條 光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成立由區衛生 健康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的高層次醫學團隊管理小組,制定高層次醫學團隊經費使用與績效考核制度,對團隊經費使用 予以事前審定、團隊的工作績效開展年度評價和期滿驗收,對團 隊合作任務推進情況進行監測。依托單位成立三名辦、內審組, 分別負責團隊合作項目的各項具體工作、依托科室經費使用審計 工作。
第三十三條 光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每年組織開展全區 已引進團隊的績效評價工作。評價內容主要包括學科建設、科研 合作、人才培養等任務的落實情況,以及團隊學科帶頭人和核心 成員的工作時間和工作成效等。 有以下情形的,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 (一)團隊學科帶頭人年度工作時間未達到 50%。 (二)年度科研成果數量不達標、研究方向與任務書不一致。 (三)未完成年度人才培養目標。 年度評價不合格的,光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依托單位 限期改正,并暫停下一年度團隊補助。依托單位按照要求整改并 再次評價合格后,方可繼續編報,使用團隊補助。連續兩年或累 計兩年年度評價不合格的,光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終止項 目及剩余團隊專項經費,并對依托科室學科帶頭人等相關責任人 員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該項目的依托科室今后 5 年內不得再 次申報引進高層次醫學團隊,取消引進團隊其今后 5 年內申報高 層次醫學團隊項目資格。
第三十四條 項目合作期滿后,光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依托單位的項目完成情況、團隊合作績效、經費使用情況等進行 評價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放績效保證金及剩余 30%的技術支 持費;驗收不合格的進行通報,取消發放績效保證金及剩余 30% 的技術支持費,并對依托科室學科帶頭人等相關責任人員按照相 關規定予以處理,該項目的依托科室今后 5 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引 進高層次醫學團隊,取消引進團隊其今后 5 年內申報高層次醫學 團隊項目資格。
第三十五條 依托單位與團隊終止項目合作或者被光明區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求終止項目的,依托單位應當停止使用團隊 補助,做好團隊補助的清算,將團隊補助的使用情況、已產生的 效益分析等書面報送光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需要撥付或者退回技術支持費的,依托單位和團隊雙方協商 一致后,依托單位將處理意見報光明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同 意后,按照財務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對區屬醫療衛生單位新立項的市級引進高層 次醫學團隊,原則上只享受最高級別的團隊專項經費,不重復補 助,不占用區級引進高層次醫學團隊項目名額。若最高級別的團 隊專項經費低于區級引進高層次醫學團隊資助標準,經光明區衛 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就高享受區級資助標準,差額部分由區財政予以補足。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光明區人民政府授權光明區 衛生健康局負責解釋,并制定相關操作規程或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除有特別標明外均含 本級、本數。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