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漁業類)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建設農業強國、“大農業觀、大食物觀”等的戰略部署,依據國家、省有關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管理規定,進一步規范深圳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漁業類)認定與監測,加強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漁業類)管理,推動深圳漁業向信息化、智慧化、現代化轉型升級,促進現代漁業高質量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漁業類),是指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水產品生產、加工、流通以及漁業生產經營服務等涉漁產業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漁戶(漁工)或與鄉鎮政府、村集體、農村合作社等合作,保障我市主要水產品安全有效供應,在規模和經營指標或科技創新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市政府批準確認的農業企業(漁業類)。
第三條 市級漁業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區級漁業主管部門開展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漁業類)的認定與監測。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漁業類)的認定與監測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淘汰機制。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漁業類)的申報認定和監測管理。
第二章 申報認定
第五條 申報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企業向注冊地所在區級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報條件及標準:
(一)深圳企業成立兩年以上;由其他城市遷入深圳的,企業成立兩年以上,且遷入深圳一年以上。
(二)水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的銷售收入(交易額)占企業總銷售收入(總交易額)的70%以上,或涉漁營業收入占總收入70%以上。
(三)企業信用良好,經營規模、效益、質量、帶動能力、競爭能力達到規定標準。為鼓勵我市漁業企業積極利用市外土地資源開展跨區域經營,保障我市水產品供應,在我市設立的母公司可與其市內外的全資子公司(非農業龍頭企業)合并財務報表申報我市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漁業類)。
(四)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漁業類)考核實行百分制(考核指標見附件1),綜合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為候選企業。
第七條 市級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定期發布申報通知,申報企業按照申報通知有關要求提交申報材料及相關事項說明,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認定程序:
(一)區級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企業進行資料初審、現場審查和按照認定指標評分,出具初審意見,向市級漁業主管部門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
(二)市級漁業主管部門委托具備國家認可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區級漁業主管部門推薦的企業按照認定監測指標進行評分,并出具審核意見。
(三)市級漁業主管部門會同區級漁業主管部門(必要時邀請行業專家)、前述會計師事務所,對通過審核的企業進行實地復核,提出復核意見。
(四)市級漁業主管部門就復核意見征求市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應急管理、稅務、司法和轄區政府等相關部門意見。根據企業復核得分和各單位意見反饋情況,擬定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漁業類)候選企業,并在市級漁業主管部門網站上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候選企業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形式實名向市級漁業主管部門提出,市級漁業主管部門在異議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復核并作出復核結論。
(五)公示期滿如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級漁業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批準認定。異議成立的,不予認定。
(六)經市政府批準認定的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漁業類),由市級漁業主管部門對外公布,并以該部門名義授予“深圳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牌匾。
第三章 運行監測
第九條 對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漁業類)實行每三年一次的運行監測,監測標準和程序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申報認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
本辦法發布之日前經原市農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漁業類)的企業將于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一年內,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進行運行監測。
第十條 運行監測評審合格的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漁業類),繼續享受與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資格有關的政策優惠;運行監測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深圳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資格,收回牌匾。
第十一條 被認定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分別由農業農村部、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組織監測,不納入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漁業類)監測范圍。
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漁業類)監測不合格的,納入下年度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漁業類)監測范圍。
第十二條 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漁業類)實行動態管理,需按時向市級漁業主管部門報送生產經營情況統計半年報和年報。
第四章 違法違規情況處理
第十三條 三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申報企業不得評為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漁業類),監測企業取消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資格。有下列第(七)項行為的,從查實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申報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漁業類)。
(一)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市場監管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的;
(二)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生態環境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的;
(三)有涉及農業的土地違法行為、涉及漁業的海域違法行為,經土地、海洋執法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的;
(四)經稅務部門查實,有重大稅務違法行為的;
(五)經財政部門、農業產業管理部門、漁業管理部門等查實,有騙取財政資金行為的;
(六)經省、市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查實,因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當,致使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的;
(七)經查實存在舞弊行為,提供虛假農業龍頭企業(漁業類)申報及監測材料的;
(八)拒絕接受監測或者不按照規定提供監測材料以及不履行本辦法第十二條要求的;
(九)其產品在接受部、省、市三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定量檢測中,檢出禁用藥物或違禁添加物質,受到行政處罰的;
(十)有漁業安全生產、食品安全領域較重行政處罰,被漁業、鄉村振興和市場監管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十一)有國際履約嚴重違規,被農業農村部通報的;
(十二)主營業務向非漁產業轉移的(擴大業務經營范圍除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級漁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認定與監測評審項目,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和事后評價等方式,對項目實施情況、工作質量、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責任進行檢查和監督,考核結果作為選擇專業機構的重要依據。專業機構因自身原因發生審核錯誤,市級漁業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十五條 受委托的專業機構在審計和復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等行為的,市級漁業主管部門取消其審計和復審資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信用懲戒的規定予以處理,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市、區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認定、監測管理和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漁業類)更改企業名稱,需要對其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稱號予以重新確認的,應提供營業執照、變更(備案)通知書等材料,報市級漁業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市級漁業主管部門按年度對外公布。
第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所有期限,除第十三條第(七)項外,均從當年開展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漁業類)認定與監測申報通知印發的上一自然年度上溯計算。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認定與監測辦法》(深經貿信息農業字〔2017〕124號)已于2022年5月9日失效,自2022年5月9日至本辦法生效之日前,深圳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漁業類)按本辦法予以認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海洋發展局負責解釋。
深圳市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漁業類)認定與監測指標
企業類型 | 水產品生產型 | 水產品加工流通型 | 漁業投入品生產經營型 | 水產品市場帶動型 | 其他涉漁型 | ||
指
標
及
評
分
標
準 | 企業規模 (55分) | 年銷售(營業)收入/交易額 (45分) | 1.水產種業、休閑漁業企業:銷售收入達1500萬元的計40分,達不到的計0分;超過1500萬元的,每超過200萬元加1分,最高加5分。 2.其他企業:銷售收入達3000萬元的計40分,達不到的計0分;超過3000萬元的,每超過300萬元加1分,最高加5分。
| 銷售收入達3500萬元的計40分,達不到的計0分;超過3500萬元的,每超過500萬元加1分,最高加5分。 | 銷售收入達3000萬元的計40分,達不到的計0分;超過的,每超過10%加1分,最高加5分。 | 交易額達7.5億元(其中漁業展會主承辦單位達1億元)的計40分,達不到的計0分;超過7.5億元的(漁業展會主承辦單位超過1億元的),每超過1億元(漁業展會主承辦單位每超過5000萬元的)加1分,最高加5分。 | 營業收入達3000萬元的計40分,達不到的計0分;超過的,每超過10%加1分,最高加5分。 |
基地或設施 (10分)
| 1.水產種業企業:淡水種業種苗場(基地)規模不低于50畝及以上,海水種業工廠化種苗場(基地)規模不低于2000平方米及以上,或種魚存量達到5噸或5萬尾(或種蝦存量達到1噸或1萬尾)及以上且年度自營種魚品類達到4類及以上,計4分;近三年研發投入總額不低于300萬元,計3分;取得種業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件,并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科研團隊和科研實驗室,計3分。 2.水產養殖企業:養殖面積100畝或年產量200噸及以上。 3.現代化海洋牧場企業:重力式深水網箱40個或桁架式深水網箱10個,且年產量400噸及以上。每項計5分。 4.漁業捕撈企業:遠洋捕撈生產漁船10艘或年捕撈量2000噸及以上;近岸捕撈生產漁船10艘或年捕撈量500噸以上。 5.休閑漁業企業:取得休閑漁業行業生產經營相關許可證件;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及配套措施,經營場所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經營團隊不少于20人。每項計5分。 達到上述要求的最高計10分,達不到上述要求的計0分。 | 1.加工企業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和食品加工衛生標準的加工場所;加工場所與經營規模相適應。每項計5分。 2.流通企業,有水產品保鮮貯運設施。采用線下銷售的,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的交易場所;采用線上銷售的,有穩定、合法的線上銷售渠道。每項計5分。 3.貿易企業,有水產品保鮮貯運設施;運營團隊不少于30人。每項計5分。 | 1.企業近三年研發投入總額不低于600萬元;取得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件,并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科研團隊和科研實驗室。每項計5分。 2.企業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的生產經營場所;有相適應的配套設施。每項計5分。 | 1.水產品交易市場/平臺企業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的交易場所;有水產品運輸、貯藏設施。每項計5分。 2.線上交易平臺有相應的服務器、數據庫等互聯網基礎設施,有配套的研發、運維團隊不少于20人。每項計5分。 3.漁業展會主承辦單位:年舉辦展覽場地總面積達3萬平方米及以上,計3分;超過3萬平方米的,每超過5000平方米的加1分,最高加7分;達不到3萬平方米計0分。 | 1.質檢企業、科研機構有符合國家環保、技術要求的科研實驗室及設備設施;有符合國家水產品質量檢測、監測及科研要求的科研技術團隊不少于10人。每項計5分。 2.其他企業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的生產或研發基地;有與經營場所相適應的配套設施。每項計5分。 | ||
總資產 (扣分項) | 3000萬元(水產種業2000萬元)及以上,達不到的扣1分。 | 3000萬元(貿易企業1000萬元)及以上,達不到的扣1分。 | 2000萬元(漁業裝備設施企業500萬元)及以上,達不到的扣1分。 | 1.5億元(互聯網平臺企業、漁業展會主承辦單位500萬元)及以上,達不到的扣1分。 | 500萬元及以上,達不到的扣1分。 | ||
固定資產 | 500萬元及以上,達不到的扣1分。 | 1000萬元(貿易企業500萬元)及以上,達不到的扣1分。 | 1000萬元及以上,(漁業裝備設施企業200萬元)達不到的扣1分。 | 8000萬元及以上(互聯網平臺企業、漁業展會主承辦單位200萬元),達不到的扣1分。 | 200萬元及以上,達不到的扣1分。 | ||
企業帶動漁戶能力 (5分) | 1.企業招聘漁工50名以上或帶動漁戶200戶以上的計3分;每增加20人加1分,最多加2分;不足50名或200戶的計0分; 2.企業所帶動的漁戶從產業化經營中戶均年取得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計3分,戶均收入不足1000元計0分。 以上兩項合計最高不超過5分。 | 進駐商戶500家以上計5分,200家以上計3分,不足200家計0分。 | 其他涉漁型企業對帶動漁戶能力不作要求,本項5分轉移到“企業及產品競爭力”項綜合考核。 | ||||
企業資產負債率 (5分) | 企業資產負債率60%以下(含60%)的計5分,高于60%低于70%(含70%)的計3分,高于70%的計0分。 | ||||||
企業總資產報酬率 (5分) | 企業當年總資產報酬率高于或等于上年度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平均數的計5分,高于或等于平均數50%的計3分,高于或等于平均數25%的計1分,低于平均數25%的計0分。 | ||||||
企業信用 (15分) | 1.企業審核年度依法納稅的計5分,欠稅的計0分。 2.企業未拖欠職工工資、未欠繳社會保險的計5分,若有一項不達標計0分。 3.企業在金融機構沒有不良信貸記錄的計5分,有不良信貸記錄的計0分。 | ||||||
企業及產品競爭力(15分) | 符合以下條件的增計分數,水產品生產型、水產品加工流通型、漁業投入品生產經營型、水產品市場帶動型滿分15分;其他涉漁型滿分20分。 一、企業競爭力 1.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并實際使用的,計1分; 2..獲得商標注冊證的,每個計1分,最多不超過2分; 3.近五年內獲得與申報類型相關的實用新型專利、外觀專利、軟件著作權的,每個計1分,最多不超過2分,有發明專利證書的,計5分; 4.有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良好農業規范(GAP)、嚴謹水產養殖規范(BAP)、MSC認證、質量管理體系(ISO 9000)、環境管理體系(ISO 14000、食品安全管理體系(ISO 22000)等認證其中一項的,計2分; 5.獲省級及以上科技成果獎、科技推廣獎其中一項的,一等獎計5分,二等獎計3分,三等獎計1分;獲得市級以上水產種質資源收集相關獎項計1分; 6.建有30平方米以上水產品質量檢測室(科研實驗室)并實際運營的,計5分,水產品質量檢測室(科研實驗室)經省級以上計量認證的,計6分;建有符合企業生產規模的配套冷鏈設施的,計5分; 7.有參與制定漁業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計3分,參與制定地方標準的計2分,參與制定團體標準的計1分; 8.被認定為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市級每個計3分,省級每個計4分,國家級每個計5分;被認定為重點實驗室的,市級計5分,省級計8分,國家級計10分;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計3分; 9.被評為國家級漁業原良種場的,計8分,省級計6分,市級計4分;被評為農業農村部水產養殖示范場的,計5分; 10.被評為市“菜籃子”基地的,計5分; 11.近三年內被列入農業農村部年度展會計劃的,計5分;被列入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年度展會計劃的,計3分;被列入深圳市政府年度展會計劃的,計1分; 12.被評為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計5分; 13.近三年完成社會融資累計8000萬元人民幣并提供對應銀行轉賬憑證,計5分; 14.獲得其他省級以上涉漁獎勵的,每個計1分,最高不超過2分。 二、產品競爭力 1.有地理標志產品證書、綠色食品證書、有機食品證書、供深食品評價證書和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粵字號品牌的,每項計3分; 2.自選自育非主要水產品品種通過登記的,計3分;自選自育主要水產品品種通過國家審定的,計10分;通過省級審定的,計8分。取得水產品新品種權的,計6分;有水產品新品種(配套系)的,計8分; 3.有國家新漁藥證書,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有其中一項計8分; 4.近三年獲農業農村新技術、新產品、新模式省部級及以上推薦,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得3分; 5.落實承諾達標合格證溯源管理要求的計1分。 | ||||||
附件2
深圳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漁業類)認定與監測分類標準
企業類型 | 定 義 |
一、水產品生產型 | 以種業、養殖、現代化海洋牧場、漁業捕撈(遠洋/近岸)、休閑漁業等為主營業務的企業 |
二、水產品加工流通型 | 以水產品加工、儲藏、流通等為主營業務的企業 |
三、漁業投入品生產經營型 | 以漁藥、飼(餌)料及添加劑、漁業裝備設施等主營業務的企業 |
四、水產品市場帶動型 | 以經營管理水產品線上線下交易市場/平臺、互聯網平臺、漁業展會為主營業務的企業 |
五、其他涉漁型 | 以智慧漁業、漁業科技研發等漁業新業態為主營業務的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