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區產業用房扶持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降低南山區企業成本,加快產業集聚,提升區域競爭力,引導企業扎根南山區經營,根據《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南山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區發展改革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衛生健康局及區企業服務中心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發展改革局分項資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分項資金、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分項資金、區衛生健康局分項資金及區企業服務中心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分項資金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條 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報高端制造業、行業協會租賃辦公用房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資格條件限制。
(二)申報金融企業及金融科技企業、私募機構(私募股權投資機構)購置及租賃辦公用房,申報入駐風投創投專項樓宇的機構、高端制造業、人才服務機構租賃辦公用房等項目的主體及申報新引進企業購置、租賃、裝修辦公用房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等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三)申報總部企業、上市企業、金融企業及金融科技企業購置及租賃辦公用房,申報私募機構(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新引進企業購置辦公用房及申報專精特新企業、入駐風投創投專項樓宇的機構、重點服務業租賃辦公用房、專業園區(樓宇)運營企業租金補貼等項目的主體不受《南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購置扶持
第四條 在南山區內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企業,按以下標準予以購置扶持:
(一)對經認定的上市企業和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及金融科技企業在南山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分3年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總額最高3000萬元。
(二)對符合條件的區總部企業在南山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分3年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總額最高3000萬元。本項與第一項、第三項不重復資助。
(三)對符合條件的私募機構在南山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補貼,總額最高2000萬元,分兩年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本項與第一項、第二項不重復資助。
(四)對符合條件的新引進企業在南山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15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最高20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本項與第一項至第三項不重復資助。
第三章 租賃扶持
第五條 在南山區內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企業,按以下標準予以扶持:
(一)金融企業及金融科技企業。對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及金融科技企業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給予最高3000萬元房租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對入駐經市、區政府認定的產業基地或金融重點樓宇的,分5年給予最高3500萬元房租補貼,其中前3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后2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15%給予補貼,每年最高250萬元。
(二)上市企業。對經認定的上市企業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分5年給予最高1200萬元房租補貼,其中前3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300萬元;后2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15%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50萬元。本項與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不重復資助。
(三)總部企業。對符合條件的區總部企業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分5年給予房租補貼,其中前3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400萬元;后2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15%給予補貼,每年最高200萬元。本項與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不重復資助。
(四)專精特新企業。對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分5年給予房租補貼,其中前3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300萬元;后2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15%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50萬元。對專精特新企業符合條件的工業企業租金補貼項目,按照《南山區促進高端制造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支持工業企業保留核心生產制造”政策,在原有資助檔次基礎上提高一個檔次予以資助。本項與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不重復資助。
(五)私募機構(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私募機構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累計給予最高1000萬元房租補貼;支持私募機構入駐轄區內政策性產業用房,租金價格可享受參考價格的30%;對入駐風投創投專項樓宇,且符合條件的機構,最高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70%,分5年累計給予最高2000萬元房租補貼。本項與第一項至第四項不重復資助。
(六)新引進企業。對符合條件的新引進企業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上年度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最高6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本項與第一項至第五項不重復資助。
(七)低空經濟第三方檢驗檢測服務機構。經評審認定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服務機構,按照實際支付房租的50%且不超過5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租金補貼(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每年度不超過50萬元。
(八)新能源企業。對成立5年以內(以首次申請時間計算)、近3年累計獲得融資額1億元以上,且未享受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企業,按照其實際租金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補貼200萬元,連續補貼時間不超過3年。
(九)生命科技企業。對成立5年以內(以首次申請時間計算)、近3年累計獲得融資額1億元以上,且未享受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企業,按照其實際租金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補貼200萬元,連續補貼時間不超過3年。
(十)高端制造業。對在南山區設有生產線、上年度產值超過1億元(含市內跨區域分成企業,按分成后產值計算)、上年度產值正增長或本年度截至申報月上月的累計產值正增長的規上工業企業,以及上年度營收正增長的規下工業樣本企業,對其在南山區租用的產業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按不超過實際支付租金的50%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超過50元/平方米/月。規下工業樣本企業每年資助上限50萬元;規上工業企業根據其快報工業增加值規模分檔設定年度資助上限,最高1000萬元。獲得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工信部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等稱號的規上工業企業,不受產值規模要求限制,且在原有資助檔次基礎上提高一個檔次予以資助。
(十一)重點服務業。對經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工業設計研究院,按照自用辦公用房實際租金投入,給予連續三年全額資助,每年分別最高5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
(十二)互聯網(軟件)企業。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或軟件企業在南山區內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實際支付租金的一定比例給予租金補貼,每年最高500萬元。
(十三)現代物流業。對獲得“深圳市重點物流企業”或“深圳市AAAAA級供應鏈管理服務企業”認定的企業,在南山區內租賃自用倉庫的,按不超過項目實際支付租金的15%給予租金補貼。單個企業每年可申報一次,每年最高150萬元。
(十四)商貿業。對在南山區產業園區內經營3家(含3家)以上的集體食堂,每家食堂面積達到400平米及以上的,按照不超過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租金補貼,每家集體食堂每年補貼金額最高30萬元。
(十五)專業園區(樓宇)運營企業。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規模集群,引導優質企業集聚發展。對經認定的專業園區或樓宇主動降低入駐租金,且入駐企業達到一定產值(營收)規模條件的,給予園區或樓宇運營方每年最高1000萬元補貼,資助期限不超過三年。
(十六)人才服務機構。鼓勵擁有核心產品、成長性好、競爭力強、全球性或國內知名的人才服務機構入駐區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對經核準的入駐機構,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70%給予最高100萬元租金補貼,在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50%給予最高70萬元租金補貼。
(十七)文化、體育企業。符合相關政策條件的文化、體育企業:
1.對符合條件的文化、體育企業,按最高不超過上年度實際支付租金的35%給予房租補貼,每家單位每年最高不超過15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對入駐市級以上文化、體育產業園區的文化、體育企業,因園區城市更新搬遷至南山區內其他社會物業的,按實際支付租金的25%給予房租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6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2年。
2.對符合條件的電競企業,按照上年度實際支付租金的35%給予房租補貼,每個企業每年不超過15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對租賃物業的電競場館,按照實際支付租金的50%給予補貼,每個電競場館每年不超過10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對租用教室的電競培訓機構,按照實際支付租金的35%給予補貼,每個機構每年不超過5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3年。
(十八)行業協會。對在本轄區范圍內租賃社會辦公用房的重點行業協會或上年影響力評估前30名的行業協會,按檔次予以資助,每家行業協會每年的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資助期限不超過三年。
第四章 裝修扶持
第六條 對符合條件的新引進企業在南山區裝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最高6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第五章 附 則
第七條 對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方向和產業政策,對轄區經濟乃至深圳、灣區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或突出經濟貢獻的項目,由相關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并組織專家評審,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對其購置(租賃)實際需要的用房扶持金額可以相應提高,但扶持總額不超過原資助標準的2倍。
第八條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區企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相關資金主管部門承擔,并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