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工信部企業〔2022〕6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要求,為加強我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提升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助力實現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廣東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所稱優質中小企業由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三個層次梯度銜接組成。
第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廣東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創新型中小企業抽查、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等工作。
深圳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暫行辦法》有關要求自行組織深圳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工作,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以及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屬于廣東省優質中小企業組成部分,有關情況按要求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備。
其他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審核推薦,以及優質中小企業培育服務等具體實施工作。
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到期復核,按照本細則評價、認定和推薦執行。
第四條 參評優質中小企業應在廣東省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第五條 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以上統稱合規經營)。
第六條 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堅持分層分類分級指導,堅持專精特新發展方向,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到2027年,累計培育超2000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20000家左右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100000家左右創新型中小企業。
第七條 行業協(商)會可協助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積極宣傳《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廣泛發動中小企業申報,但行業協(商)會或其他機構不得開展與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關的評價、認定、授牌等活動。
第二章 評價、認定和推薦
第八條 評價、認定和推薦工作堅持政策引領、企業自愿、培育促進、公開透明的原則,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第九條 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優質中小企業評價和認定標準,結合廣東省產業狀況和中小企業發展實際,參評廣東省創新型中小企業、廣東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應符合本實施細則附件對應的評價(認定)標準條件。相關指標說明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相關要求,適時更新公布評價(認定)標準。
第十條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
(一)企業按屬地原則可隨時自愿登錄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簡稱培育平臺)參與自評,并作出真實性聲明和合規經營承諾。
(二)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對企業自評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登錄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企業合規經營情況,組織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公告為創新型中小企業,并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備案。
第十一條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
(一)由創新型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登錄培育平臺提出申請,并作出真實性聲明和合規經營承諾。
(二)廣州、佛山和東莞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登錄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企業合規經營情況,可根據工作實際就合規經營情況征求網信、發展改革、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稅務等相關職能部門意見,組織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三)其他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實地抽查,登錄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企業合規經營情況,可根據工作實際就合規經營情況征求網信、發展改革、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稅務等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初審通過的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
(四)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對其他地市推薦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開展實地抽查,視情況征求省有關部門意見,組織公示,連同廣州、佛山和東莞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第十二條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
(一)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登錄培育平臺提出申請,并作出真實性聲明和合規經營承諾。
(二)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實地抽查,并將初審通過的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
(三)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開展實地抽查,登錄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企業合規經營情況,并將審核通過的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
第十三條 廣東省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原則上每年開展不少于一次;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通知執行。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有效期均為三年,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為加強政策銜接,在復核期間,原名單繼續有效;在復核名單發布后,原名單自動失效,以復核通過的名單內企業為準。
本細則修訂前已被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評價認定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均含由外地遷入我省,企業應主動向遷入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報備),有效期內的繼續有效,到期復核按本實施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執行。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不定期對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進行抽查,不符合評價或認定標準的,不予通過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十五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培育平臺更新企業信息。未及時更新企業信息的,取消復核資格。
第十六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如發生更名、合并、重組、跨省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評價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后的3個月內登錄培育平臺,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不再符合評價或認定標準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核實后取消公告或認定。對于未在3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取消復核資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十七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如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數據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且至少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相應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相應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被舉報企業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實確認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要求企業進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十九條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動態管理執行《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二十條 積極爭取和落實國家、省對專精特新企業的扶持政策。省先進制造業發展等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專精特新企業項目予以支持。鼓勵各地對專精特新企業給予資金支持。
第二十一條 引導銀行機構針對專精特新企業推出專屬融資服務;通過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促進優質中小企業融資;深化與境內三大證券交易所合作,開展專精特新企業股權融資對接專項行動。
第二十二條 對承擔國家和省重大項目的專精特新企業,探索擇優賦予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揭榜掛帥”或自主舉薦名額。建立多層次人才培訓體系,實施“新粵商”培訓工程,支持專精特新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參加省內外高級研修班培訓。
第二十三條 開展“專精特新萬企行”、“一起益企”中小企業服務行動和中小企業服務月活動。優化“粵企政策通”平臺建設,開展涉企政策精準推送。加強國家級、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組織“創客廣東”大賽,支持優質中小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
第二十四條 鼓勵大型企業將優質中小企業納入產業鏈、供應鏈體系,開放產業集群圖譜,開展“大手拉小手”活動;開展“攜手行動”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推進優質中小企業上云上平臺等專項行動,支持優質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
第二十五條 發揮省(市)促進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作用,形成部門、上下聯動和政策協同,建立完善中小企業運行分析體系,不斷優化政策體系、服務體系和發展環境,持續支持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 年 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廣東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粵工信規字〔2022〕3號)同時廢止。
附件:1-1.廣東省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
1-2.廣東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1-3.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
附件1-1
廣東省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
一、公告條件
評價得分達到60分以上(其中創新能力指標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長性指標及專業化指標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近三年內獲得過國家級、省級科技獎勵。
(二)獲得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等榮譽(均為有效期內)。
(三)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
(四)近三年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500萬元以上。
二、評價指標
包括創新能力、成長性、專業化三類六個指標,評價結果依分值計算,滿分為 100 分。
(一)創新能力指標(滿分40分)
1.與企業主導產品相關的有效知識產權數量(滿分20分)
A.Ⅰ類高價值知識產權1項以上(20分)
B.自主研發的Ⅰ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15分)
C.Ⅰ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10分)
D.Ⅱ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5分)
E.無(0分)
2.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滿分20分)
A.5%以上(20分)
B.3%-5%(15分)
C.2%-3%(10分)
D.1%-2%(5分)
E.1%以下(0分)
(二)成長性指標(滿分30分)
3.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滿分20分)
A.15%以上(20分)
B.10%-15%(15分)
C.5%-10%(10分)
D.0%-5%(5分)
E.0%以下(0分)
4.上年度資產負債率(滿分10分)
A.55%以下(10分)
B.55%-75%(5分)
C.75%以上(0分)
(三)專業化指標(滿分30分)
5.主導產品所屬領域情況(滿分10分)
A.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10分)
B.屬于其他領域(5分)
6.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滿分20分)
A.70%以上(20分)
B.60%-70%(15分)
C.55%-60%(10分)
D.50%-55%(5分)
E.50%以下(0分)
附件1-2
廣東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一、認定條件
同時滿足以下四項條件即視為滿足認定條件:
(一)從事特定細分市場時間達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不低于100萬元,且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或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在1000萬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達到2000萬元以上。
(四)評價得分達到70分以上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近三年獲得過省級科技獎勵,并在獲獎單位中排名前三;或獲得國家級科技獎勵,并在獲獎單位中排名前五。
2.近兩年研發費用總額均值在1000萬元以上。
3.近兩年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6000萬元以上。
4.近三年進入“創客中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全國500強企業組名單。
二、評價指標
包括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和創新能力四類十三個指標,評價結果依分值計算,滿分為100分。
(一)專業化指標(滿分25分)
1.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滿分5分)
A.80%以上(5分)
B.70%-80%(3分)
C.60%-70%(1分)
D.60%以下(0分)
2.近2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滿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0%-4%(2分)
F.0%以下(0分)
3.從事特定細分市場年限(滿分5分)
每滿2年得1分,最高不超過5分。
4.主導產品所屬領域情況(滿分5分)
A.在產業鏈供應鏈關鍵環節及關鍵領域“補短板”“鍛長板”“填空白”取得實際成效(5分)
B.屬于工業“六基”領域、中華老字號名錄或企業主導產品服務關鍵產業鏈重點龍頭企業(3分)
C.不屬于以上情況(0分)
(二)精細化指標(滿分25分)
5.數字化水平(滿分5分)
A.三級以上(5分)
B.二級(3分)
C.一級(0分)
6.質量管理水平(每滿足一項加3分,最高不超過5分)
A.獲得省級以上質量獎榮譽
B.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獲得ISO9001等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C.擁有自主品牌
D.參與制修訂標準
7.上年度凈利潤率(滿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2%-4%(2分)
F.2%以下(0分)
8.上年度資產負債率(滿分5分)
A.50%以下(5分)
B.50%-60%(3分)
C.60%-70%(1分)
D.70%以上(0分)
(三)特色化指標(滿分15分)(由廣東省自主設定)
9.特色化指標(最高不超過15分)
A.從事細分產品市場屬于制造業核心基礎零部件、元器件、關鍵軟件、先進基礎工藝、關鍵基礎材料和產業技術基礎;或符合制造強國戰略十大重點產業領域;或屬于網絡強國建設的信息基礎設施、關鍵核心技術、網絡安全、數據安全領域等產品(5分)
B.掌握特色工藝、技術、配方或服務,并有相關專利技術或其它相關支撐材料(5分)
C.被認定為省級及以上首臺(套)(5分)
D.納入國家綠色制造名單(綠色園區除外)(5分)
E.近三年進入“創客廣東”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廣東省100強企業組名單(5分)
F.近三年企業獲得“省長杯”工業設計大賽決賽優秀獎及以上(5分)
G.擁有國家人才項目人員的企業加5分,擁有省級人才項目人員的企業加3分,擁有市級人才項目人員的企業加2分,向國家級人才項目推薦人選的企業加1分
(四)創新能力指標(滿分35分)
10.與企業主導產品相關的有效知識產權數量(滿分10分)
A.Ⅰ類高價值知識產權1項以上(10分)
B.自主研發Ⅰ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8分)
C.Ⅰ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6分)
D.Ⅱ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2分)
E.無(0分)
11.上年度研發費用投入(滿分10分)
A.研發費用總額500萬元以上或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在10%以上(10分)
B.研發費用總額400-500萬元或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在8%-10%(8分)
C.研發費用總額300-400萬元或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在6%-8%(6分)
D.研發費用總額200-300萬元或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在4%-6%(4分)
E.研發費用總額100-200萬元或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在3%-4%(2分)
F.不屬于以上情況(0分)
12.上年度研發人員占比(滿分5分)
A.20%以上(5分)
B.10%-20%(3分)
C.5%-10%(1分)
D.5%以下(0分)
13.建立研發機構級別(滿分10分)
A.國家級(10分)
B.省級(8分)
C.市級(4分)
D.市級以下(2分)
E.未建立研發機構(0分)
附件1-3
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需同時滿足專、精、特、新、鏈、品六個方面指標。
一、專業化指標
堅持專業化發展道路,長期專注并深耕于產業鏈某一環節或某一產品。截至上年末,企業從事特定細分市場時間達到3年以上,主營業務收入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不低于70%,近2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不低于5%。
二、精細化指標
重視并實施長期發展戰略,公司治理規范、信譽良好、社會責任感強,生產技術、工藝及產品質量性能國內領先,注重數字化、綠色化發展,在研發設計、生產制造、供應鏈管理等環節,至少1項核心業務采用信息系統支撐。取得相關管理體系認證,或產品通過發達國家和地區產品認證(國際標準協會行業認證)。截至上年末,企業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三、特色化指標
技術和產品有自身獨特優勢,主導產品在全國細分市場占有率達到 10%以上,且享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擁有直接面向市場并具有競爭優勢的自主品牌。
四、創新能力指標
滿足一般性條件或創新直通條件。
(一)一般性條件。需同時滿足以下三項:
1.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在1億元以上的企業,近2年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均不低于3%;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在5000萬元—1億元的企業,近2年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均不低于6%;上年度營業收入總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企業,同時滿足近2年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8000萬元以上,且研發費用總額3000 萬元以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比重50%以上。
2.自建或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聯合建立研發機構,設立技術研究院、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工程中心、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擁有2項以上與主導產品相關的Ⅰ類知識產權,且實際應用并已產生經濟效益。
(二)創新直通條件。滿足以下一項即可:
1.近三年獲得國家級科技獎勵,并在獲獎單位中排名前三。
2.近三年進入“創客中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全國50強企業組名單。
五、產業鏈配套指標
位于產業鏈關鍵環節,圍繞重點產業鏈實現關鍵基礎技術和產品的產業化應用,發揮“補短板”“鍛長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六、主導產品所屬領域指標
主導產品原則上屬于以下重點領域:從事細分產品市場屬于制造業核心基礎零部件、元器件、關鍵軟件、先進基礎工藝、關鍵基礎材料和產業技術基礎;或符合制造強國戰略十大重點產業領域;或屬于網絡強國建設的信息基礎設施、關鍵核心技術、網絡安全、數據安全領域等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