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 為加強和規范博士后管理工作,進一步發揮博士后制度在培養、吸引和使用高層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對象】 本市設站單位和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后人員)適用本規定。設站單位包括:
(一)博士后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是指高等學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一級學科內,經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員的組織。
(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是指在本市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等機構內,經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員的組織。
(三)深圳企業博士后工作站分站(以下簡稱分站),是指下設在深圳企業博士后工作站且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批準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員的企事業單位。
(四)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創新基地),是指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批準可以依托流動站招收博士后人員的科研型事業單位、企業和市、區科技孵化器等單位。
(五)依托本部招收單位,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機構設在本市,經市政府批準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人員的單位。
第三條【工作原則】 博士后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相結合,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促進產學研結合,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培養優秀人才。
第四條【資助原則】【新增】 博士后資助應立足于本市人才戰略的整體布局,按照本市加快建設具有全球重要影響力的產業科技創新中心部署,在強化設站單位經費投入主體責任的基礎上,突出財政資金的引領導向、目標導向、效益導向。
第五條【管理部門職責】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是本市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規定,參與制定本市博士后政策并組織實施;
(二)【新增】負責編制博士后專項經費預算,并建立經費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定期開展績效評價;
(三)制定本市博士后管理制度,對有關單位博士后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
(四)組織申報設立流動站、工作站,負責分站、創新基地和依托本部招收單位的設立、更名和撤銷。
(五)指導在站博士后人員申請國家和省、市有關科研資助;
(六)審核發放博士后專項經費;
(七)審核博士后入戶及配偶子女隨遷業務;
(八)【新增】為設站單位搭建招聘、合作、交流平臺,支持博士后創新創業,促進博士后科研成果轉化;
(九)負責博士后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站單位管理
第六條【設站單位職責】【完善】 設站單位履行對博士后人員培養管理的主體責任,主要職責如下:
(一)【新增】制定并完善本單位博士后管理和資助辦法,保障博士后人員享受設站單位員工待遇,為博士后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科研條件;
(二)建立或明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門,配備專門管理人員,健全博士后進、育、出管理制度,加強全過程管理;
(三)【新增】負責本單位博士后人員進出站管理、日常考核、財政資金發放、政策咨詢、獎勵懲處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新增】管理本單位博士后財政專項經費,嚴格按照資金用途合理使用財政資金,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五)【新增】負責博士后工作信息收集和成果統計,包括基金資助、論文發表、專利申請、主持或參與科研項目、參加國際會議以及科研成果轉化等,并及時上報;
(六)【新增】根據有關部門要求,提供財政資金使用情況和資金績效評價報告等材料,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設立流動站、工作站】【完善】 流動站和工作站的設立或評估,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流程組織實施。
第八條【設立創新基地條件】【完善】申請設立博士后創新基地,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或合伙企業,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二)具有專門的研究與開發部門。具備基本的基礎設施和研究條件,已取得1項以上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研成果。
(三)注重科研投入。連續兩年每年研發投入總額不低于500萬元;研發型事業單位具有必要的經費保障。
(四)擁有高水平的研究開發團隊。含高級職稱或博士學歷以上的專職研發人員數量在20人以上,其中研發團隊負責人應具有較高的研究水平;研發型事業單位的專職研發人員數量不低于10人。
(五)【新增】具有產學研合作的基礎。與國內高校相關學院或流動站已在項目申報、成果轉化、課題研究或人才培養等方面開展了合作。
第九條【設立分站條件】【新增】 符合創新基地設立的基本條件,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設立分站:
(一)符合上一年度申報工作站條件的;
(二) 設立創新基地2年以上,且近2年累計已有2名以上聯合培養博士后人員出站的;
(三)具有較強科研創新能力并承擔本市重大研究任務的單位。
第十條【設立分站和創新基地流程】【完善】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擇優設立分站、創新基地,原則上每年集中開展一次,具體程序如下:
(一)單位通過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信息服務平臺提出設立站點申請,并按要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其中:中央和各省駐深單位及企業、市國資委直屬企業可直接申請;市屬事業單位應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申請;其他單位應經所在區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后申請。
(二)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對符合要求的申請予以受理、審核,審核時限為30個工作日;
(三)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開展評審;
(四)對評審通過的單位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官網予以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經確認后向社會公布。對評審不通過或公示有異議的,告知申報單位。
第十一條 【設立依托本部招收單位流程】【新增】 依托本部招收單位應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申請,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議。
第十二條【綠色通道】【新增】 國家海外人才計劃入選者或全球知名、國內頂尖人才等所在單位,可以直接設立分站或創新基地。
第十三條【動態管理】【新增】分站和創新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分站和創新基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注銷設站資格:
(一)分站或基地所在單位因注銷、并購等原因無法繼續開展博士后工作的;
(二)分站或基地已不具備設立的基本條件;
(三)嚴重違反博士后工作有關規定或存在重大學術不端等問題的;
(四)連續2年未招收博士后的。
被注銷的分站或創新基地 2年后方可重新申請設立。被撤銷的分站報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 博士后人員管理和服務
第十五條【招收對象】 具有博士學位,年齡一般在35周歲以下,獲得博士學位一般不超過3年的人員,可進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請進入企業工作站、分站、創新基地或人文社會科學領域、人才緊缺基礎薄弱的自然科學領域流動站的,可適當放寬。
第十六條【海外引才】【新增】 支持設站單位招收境外博士來深從事博士后研究或招聘回國(來華)在深工作的境外博士后,并按規定享受國家、省、市相關人才政策。
第十七條【深港澳博士后聯合招收培養計劃】【新增】實施深港澳博士后聯合招收培養計劃,支持鼓勵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設站單位與世界排名前100名的港澳高校聯合招收培養博士后,通過雙城培養、雙重身份、雙證認可的方式,充分利用港澳高校科研資源,促進境內外博士后制度銜接,提升博士后培養質量。
第十八條【招收】 設站單位招收博士后人員,應當對申請者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評估、考核,同時對其個人品質、職業道德進行考察,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進站手續。
第十九條【簽訂協約】【完善】 各設站單位應將博士后人員納入本單位人事管理范圍,并與博士后人員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明確在站期間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不具備獨立招收權限的設站單位應與流動站聯合招收、培養博士后人員,并簽訂協議書,明確雙方及相關博士后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進出站、退站手續】【完善】 設站單位應根據全國博士后管理部門或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有關規定,及時為博士后人員辦理進出站或退站手續。
第二十一條【在站時間】 博士后人員在站時間一般為2年,根據項目需要可在2—4年內靈活確定;對進站后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的,經設站單位同意,可根據項目資助期限和承擔的任務及時調整在站時間,最長不超過6年。
第二十二條【合作導師】【完善】 設站單位應建立博士后合作導師制度,發揮博士后合作導師在博士后研究人員招收、培養、考核、管理等方面作用。
流動站博士后合作導師應具有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或正高級職稱,工作站、分站、創新基地博士后合作導師應具有高級職稱或相當專業水平。
第二十三條【在站考核】 設站單位應按規定對在站博士后人員進行開題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滿考核,對考核不通的,設站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研究成果】 博士后人員研究成果的歸屬依照法律、法規和協議執行。
第二十五條【福利保障】【完善】 博士后人員在站的職稱申報、住房保障、入戶隨遷、子女入學等福利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學術交流】【新增】 鼓勵設站單位搭建交流平臺,支持舉辦博士后學術交流活動,發布本市博士后優秀科研成果。
第二十七條【創新創業】【新增】 打造博士后創新創業生態,支持鼓勵博士后參加各類創新創業賽事,支持國有企業、社會資本和民間力量參與設立博士后創新創業基金,建立博士后科研成果展示交易平臺和博士后揭榜領題交流對接平臺等。
第二十八條【社會支持】【新增】 支持鼓勵社會組織、行業協會、企業和個人以各種形式支持博士后人才隊伍發展,組織開展博士后宣傳推介、學術論壇、擇業指導、創新創業,為博士后人員提供個性化和多樣化服務。
第四章 經費資助
第二十九條 【規模控制】 【新增】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財政資金資助范圍的動態調整機制,突出重點、強化績效,以更有效發揮財政資金效益。
第三十條【在站生活補助】【完善】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可享受每人每年不超過18萬元的在站生活補助。
對于全球排名前200的國(境)外高校博士畢業生來本市從事博士后工作的,給予每人每年30萬元在站生活補助。
上述資助期限一般為2年。
第三十一條【出站留(來)深補助】【完善】 博士后人員期滿出站后即在本市全職工作且與企事業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的,或期滿出站后即在本市自主創業且正常經營的,給予每人3年不超過36萬元出站留(來)深補助;
對于全球排名前200的境外高校從事博士后研究不少于2年、博士后研究結束3年內且年齡不超過40周歲的境外博士后,回國(來華)即在本市全職工作,且與本市企事業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的,給予每人3年不超過36萬元出站留(來)深補助。
第三十二條【優秀博士后資助】【新增】 對在站期間獲得博士后創新人才支持計劃和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特別資助的優秀博士后,按國家資助標準給予1:1配套經費資助。
第三十三條【創新創業獎勵】【新增】 博士后獲得全國或廣東省博士后創新創業大賽金、銀、銅獎的,按國家和省獎勵金額給予1:1配套博士后創新創業獎勵。
第三十四條【在站生活補助申請方式】【新增】博士后在站期間經中期考核和期滿考核合格的,可分別申請當年在站生活補助,逾期1年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當期補助。
享受國家、省財政資助的,按國家、省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出站留(來)深補助申請方式】【新增】出站博士后留(來)深全職工作每滿1年的,可申請出站留(來)深補助;每期發放12萬元,共發3期;逾期1年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當期補助。
第三十六條【申報材料】【完善】 申請在站和出站留(來)深補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人員進站備案證明》或《博士后證書》(海外博士后經歷證明);
(二)在深圳全職工作證明材料;
(三)單位銀行賬戶信息;
(四)《深圳市博士后人員(中期、期滿)考核表》(申請出站留(來)深資助不需提供)。
申請優秀博士后配套資助和創新創業配套獎勵的,還需提供相應的證明。
第三十七條【在站生活補助、出站留(來)深補助、優秀博士后資助、創新創業獎勵發放流程】【完善】 申請在站生活補助、出站留(來)深補助、優秀博士后資助、創新創業獎勵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受理、審核、公示并發放,具體程序如下:
(一)博士后人員提出資助申請,并按要求填報相關材料,經用人單位審核同意后,提交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
(二)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審核,審核時限為10個工作日;
(三)對審核通過的博士后人員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時限為5個工作日;
(四)經公示無異議的,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按照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將資金撥付到用人單位指定賬戶。
第三十八條【不予補助情形】【完善】 下列博士后人員不可享受本規定的補助:
(一)不予資助在站生活補助的情形:
1.進站后未解除與原企事業單位的勞動或人事關系的;
2.已入職設站單位的博士脫產或辭職后不滿一年在本單位(集團)開展博士后研究的;
3.未全職在本市從事博士后工作的;
4.設站單位與博士后勞動(聘用)合同到期后,未辦理出站或退站手續,卻不續簽合同的;
5.已享受過本市在站博士后生活補助的。
(二)不予資助出站留(來)深補助的情形:在本市從事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但不符合本市在站博士后生活補助申請條件的。
第三十九條【不疊加享受原則】【新增】 博士后人員已獲得國家或省資助的,除特別規定外,不再享受本市市本級同類資助,其中低于本市資助標準的予以補差。本市有關人才的同類資助,按照就高不重復享受的原則享受。每名博士后人員僅能享受一次本市市本級上述各類補助。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主管部門監管責任】【完善】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加強對博士后工作的監督管理,開展績效自評工作,提升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同時應積極配合財政部門開展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四十一條【單位和博士后責任】【完善】 受資助的單位和博士后人員對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應積極配合有關單位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被檢查的單位和博士后人員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謊報、瞞報。存在隱瞞或提供虛假申報材料、惡意套取財政資金的,一經發現即停止資助或取消設站資格,追回已發放的資助,并按規定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四十二條【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責任】【完善】 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資助標準調整】【新增】 本規定印發實施后,如國家、省、市對資助標準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部分詞含義】【新增】 本規定所稱全職工作是指博士后所在單位與其勞動(聘用)合同簽訂單位、社會保險繳納單位、納稅申報單位一致。社會保險或者納稅申報中斷的,視為該博士后已離開用人單位。
本規定所稱自主創業是指出站博士后主要依靠自己的資本、資源、信息、技術、經驗以及其他因素在工商登記平臺進行注冊創辦實業。
第四十五條【新增】 本規定未盡事宜,國家、省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自2023年 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規定》(深府辦函〔2014〕20號)、《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博士后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深人社規〔2018〕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