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為了進一步規范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程序,根據國家和廣東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市科技計劃項目的驗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市受委托驗收的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按照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實施;無具體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三條【工作原則】 開展驗收工作應當遵循依法依規依約,客觀公正,科學規范、重質求效,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原則。
第四條【主管部門職責】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是市科技計劃項目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項目驗收管理相關制度;
(二)監督和指導專業機構組織實施項目驗收具體工作,或自行組織開展驗收工作;
(三)發布項目驗收申請指南、作出驗收結論;
(四)統籌追繳項目承擔單位的應收回財政資金;
(五)與項目驗收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項目承擔單位職責】 項目承擔單位履行項目管理的主體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履行項目組管理、資金使用、科研誠信、安全和科技倫理治理等科研主體責任;
(二)按照合同書(任務書)、批復文件或者其他立項(備案)文件規定期限完成項目的組織實施,按照規定使用財政資金,設立專賬進行財務核算,并對相關票據、合同等進行留痕管理,不得列支市科技研發資金使用負面清單事項;
(三)配合主管部門實施項目驗收工作,按時提出項目驗收申請,并確保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合法性;
(四)承擔相應違規責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被追繳的財政資金;
(五)配合主管部門開展監督、審計和驗收后評價等工作。
第六條【專業機構職責】驗收工作由主管部門所屬具有相關職能的專業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一)按照主管部門要求規范驗收工作程序,落實組織保障,配備專職人員和必要設施;
(二)根據驗收要求,制定工作計劃和驗收方案,按照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組織專家組開展驗收工作,整理和歸檔相關材料;
(三)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配合開展涉及驗收評審工作的審計、檢查和調查工作;
(四)協助主管部門開展財政科研資金追繳工作;
(五)協助主管部門完成與驗收工作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項目驗收管理
第七條【驗收內容】 驗收內容包括合同書(任務書)中的學術、技術及經濟等各項指標的完成情況,經費管理、使用合規性和過程規范性等事項。
第八條【提交驗收申請】 已簽訂合同書(任務書)的市科技計劃項目,經項目的實施活動,履行年度報告等過程管理要求,達到驗收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合同書(任務書)規定的項目實施期限屆滿之日后的6個月內,通過“深圳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向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以業務系統的狀態顯示“已受理”為準)。
經批準延期的,項目實施期以批準文件為準。
組織實施順利、提前完成任務目標的,可以提前申請驗收。
采用前配套方式資助的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劃配套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國家和省項目出具驗收結論6個月內,參照前款方式向主管部門提交驗收結論。
第九條【驗收申請材料】 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項目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驗收申請書;
(二)科技報告;
(三)專項審計報告或者經費決算表及相關收支憑證,其中,資助金額為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應提供專項審計報告,資助金額小于100萬元的項目可提供經費決算表;
(四)合同書(任務書)約定指標完成情況的佐證材料。
具體要求由主管部門在驗收申請指南中予以明確。
第十條【形式審查】 專業機構應當在項目承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后10個工作日完成對驗收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
第十一條【驗收方式】 對形式審查通過的項目,專業機構可以采取材料審查、集中答辯、現場核查等方式進行驗收。
(一)資助金額小于100萬元的項目一般采用材料審查驗收方式;資助金額為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一般采用集中答辯驗收方式,必要時采用現場核查驗收方式。其中,資助金額為100萬元(含)以上,小于200萬元(含)的基礎研究項目采用材料審查驗收方式,必要時采用現場核查驗收方式。
(二)驗收專家組應當由3名以上(單數)相關領域技術專家和1名以上財務專家組成,設組長一名,組長由技術專家擔任。
驗收專家應當依據項目合同書(任務書)和項目驗收相關規定,科學、客觀、公正地對項目作出驗收評價意見。
驗收專家的選取和管理適用市科技評審專家管理規定。
(三)主管部門或者第三方機構綜合專家驗收評價,作出項目驗收結論。
第十二條【材料補充】 驗收專家組在驗收過程中認為項目需要補充材料的,項目承擔單位一般在30日內按要求補充,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材料補充機會。
每個項目有一次補充材料機會。
第十三條【驗收結論】 驗收的結論分為通過、結題和不通過三種。
(一)項目管理和財政資金使用,經專家綜合評價合規,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驗收“通過”:
1.項目達到研究目的,按期按質完成合同書(任務書)約定研究內容和指標的;
2.驗收專家組認為雖未完成合同書(任務書)約定指標,但在資助項目相關領域有重大突破或者重大代表性成果的。
(二)項目管理和財政資金使用,經專家綜合評價合規,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驗收“結題”:
1.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合同書(任務書)規定的學術、技術及經濟等指標無法完成,但已按合同書(任務書)相關要求開展研發工作,履行勤勉義務的;
2.驗收專家組認為雖未完成合同書(任務書)約定指標,但在資助項目相關領域有較大突破或者較大代表性成果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驗收“不通過”:
1.項目實施期間未開展實質性研發活動的;
2.未達到驗收“通過”或者“結題”標準的;
3.提供的驗收材料、數據存在抄襲、弄虛作假、違反科研倫理要求等科研誠信問題的;
4.其他驗收不通過的情形。
國家和廣東省科技計劃配套項目的驗收結論,參照國家和廣東省項目驗收結論下達。
第十四條【驗收結果公示】 主管部門應向社會公示驗收結果,公示時間為10日,接受社會監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及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的項目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異議申請不予受理:
(一)提交書面異議申請的時間超過規定截止日期的;
(二)異議申請內容或者舉證材料不全的;
(三)無充足證據,對驗收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的。
主管部門收到書面異議的,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形成處理決定并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五條【結余資金處理】 項目驗收后,結余資金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綜合評價驗收,且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無不良科研信用記錄的,結余資金及利息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統籌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項目承擔單位應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項目需求,并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除涉密項目外,結余資金情況按要求主動公開。
(二)驗收結論為結題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在30日內退回結余資金及利息。
(三)驗收結論為不通過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在30日內退回結余資金、使用不合規資金及利息。
第十六條【驗收不通過情形處理】 驗收結論為“不通過”的項目負責人,自主管部門下達結論之日起三年內不予受理和立項該項目負責人參與的市科技計劃項目,不推薦其申報國家、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不授予市科技獎勵,不提名國家、廣東省科技獎勵。
第十七條【逾期未申請驗收情形處理】 超過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期限仍未申請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可以繼續提出驗收申請,但在提出驗收申請之前,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和立項該項目負責人參與的市科技計劃項目,不推薦其申報國家、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不授予市科技獎勵,不提名國家、廣東省科技獎勵。
逾期一年(項目實施期限屆滿之日后的12個月)以上未申請驗收的,主管部門終止項目,最長三年內不予受理和立項該項目負責人參與的市科技計劃項目,不推薦其申報國家、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不授予市科技獎勵,不提名國家、廣東省科技獎勵。
項目承擔單位為企業的,按照對項目負責人的處理方式,對項目承擔單位進行處理。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監督檢查】 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和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對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情況開展檢查。
主管部門將項目驗收情況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后續申請市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監督檢查的考慮因素。
第十九條【異常檢查】 對于在驗收中收到有關項目的舉報、信訪,符合條件的,主管部門予以受理并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檢查處理】 對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項目,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更改驗收結論、追回相關資金等處理措施。
對具有違法違規行為的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項目組主要成員,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約談、通報、一定期限內取消其申報項目資格等處理措施。
涉嫌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對專業機構的監督】 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抽查、復查等方式,對專業機構具體實施的驗收工作程序、內容、質量和結論進行監督檢查。
對檢查中發現驗收存在問題的,主管部門采取責令改正、更改相關結論等處理措施。涉嫌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不配合資金追回行為的處理】 未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退回財政資金的,主管部門通過司法途徑追繳財政資金。在退回財政資金之前,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和立項該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參與的市科技計劃項目,不推薦其申報國家、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不授予市科技獎勵,不提名國家、廣東省科技獎勵。
對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的項目,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承擔單位方式處理。
第二十三條【專家及專業機構法律責任】 在驗收中,專家組成員出現索賄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將終止或者取消其參與科技計劃項目各項任務和工作的資格;視情況撤銷專家組已作出的相關結論,重新組織相關評審工作。同時按照科研誠信相關規定進行記錄和評價,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違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專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出現偏袒特定項目承擔單位、弄虛作假、違規干擾驗收結果、索賄受賄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違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主管部門法律責任】 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市科技計劃驗收管理相關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違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保密責任】 驗收相關人員對所獲取的項目相關信息負有保密責任,擅自拍照、錄像、復制、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項目成果的,終止或者取消其參與科技計劃項目各項任務和工作的資格。給國家、有關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實施效力】 本辦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實施過程與驗收管理辦法(試行)》(深科技創新規〔2020〕14號)同時廢止。
合同書(任務書)實施期到期,但在本辦法生效后申請驗收或者接受主管部門處理的市科技計劃項目,參照本辦法管理。
國家、省、市相關文件,其他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對驗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