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按照省、市《關于做好2022年年度和2023年月度調查單位審核確認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現將調查單位審核確認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22年年度審核
(一)審核時間
2022年調查單位年度審核工作分兩批次進行。
1.第一批年度審核。2022年11月22日前,完成第一批擬納入、退出以及主要信息發生變更的年報調查單位的申報審核。
2.第二批年度審核。2023年1月5日前,補充上報“規下升規上”、新開業、增加工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以下簡稱戰新)企業標識的年報調查單位。
(二)審核范圍
1.規模以上工業: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工業法人單位(若沒有相關財務指標,可用營業收入代替)。
2.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批發業、年主營業務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零售業單位(若非批發和零售業法人單位附營的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產業活動單位沒有相關的財務指標,可用商品銷售額代替)。
3.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年主營業務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飲業單位(若非住宿和餐飲業法人單位附營的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產業活動單位沒有相關的財務指標,可用營業額代替)。
4.規模以上服務業:年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服務業法人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衛生;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服務業法人單位,包括: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教育,以及物業管理、房地產中介服務、房地產租賃經營和其他房地產業;年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服務業法人單位,包括: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社會工作。
年度審核范圍不含建筑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和其他有5000萬元及以上在建項目的法人單位。
(三)審核類型
1.第一批年度審核
(1)擬納入單位。新開業(投產)單位(指上年第4季度及當年新開業(投產)的單位,下同),“規下升規上”單位,專業變更需納入單位,轄區變更(跨省)需納入單位,停業(歇業)恢復運營單位。
工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服務業單位要求申報時必須已達到規模(限額)標準。
(2)退出的調查單位。“規上轉規下”需退出單位,注銷或吊銷需退出單位,專業變更需退出單位,轄區變更(跨省)需退出單位,非法人單位需退出單位,停業(歇業)需退出單位,其他原因需退出單位。
(3)變更主要信息的調查單位。單位詳細名稱變更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變更單位,增加工業戰新企業標識的單位,刪除工業戰新企業標識的單位。
2.第二批年度審核
(1)新納入單位。僅限新開業(投產)和“規下升規上”納入單位申報。
(2)變更主要信息的調查單位。僅限增加工業戰新企業標識的單位申報。
二、2023年月度審核
(一)審核時間
2023年月度調查單位審核工作在2至12月開展。2月份,調查單位審核工作截止時間為1月19日;3至12月,調查單位審核工作截止時間為當月5日。
(二)審核范圍
1.規模以上工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規模以上服務業單位標準與年度審核要求相同。
2.有資質的建筑業:有總承包和專業承包資質的建筑業法人單位。
3.房地產開發經營業:有開發經營活動的全部房地產開發經營業法人單位。
4.其他有5000萬元及以上在建項目的法人單位:未納入規模以上工業、有資質的建筑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且在報告期內有計劃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在建項目的法人單位。此類單位要求申報時有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在建投資項目,且為尚未納入規上單位范圍的法人單位。
(三)審核類型
1.擬納入單位
(1)2月納入單位。新開業(投產)單位,因改制、重新注冊、合并或拆分產生的新單位,轄區變更(跨省)需納入單位,專業變更需納入單位,“規下升規上”需納入單位,停業(歇業)恢復運營單位。
(2)3—11月納入單位。新開業(投產)單位,因改制、重新注冊、合并或拆分產生的新單位,停業(歇業)恢復運營單位。
(3)12月納入單位(限建筑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其他有5000萬元及以上在建項目法人單位申報)。新開業(投產)單位,因改制、重新注冊、合并或拆分產生的新單位,轄區變更(跨省)需納入單位,專業變更需納入單位,停業(歇業)恢復運營單位。
2.退出的調查單位
(1)2月退出單位。“規上轉規下”需退出單位,當年沒有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單位或無資質的建筑業單位,注銷或吊銷需退出單位,專業變更需退出單位,轄區變更(跨省)需退出單位,非法人單位需退出單位,所屬項目上年全部完工的其他有5000萬元及以上在建項目的法人單位,停業(歇業)需退出單位,因改制、重新注冊、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調查單位,其他原因需退出單位。
(2)3—11月退出單位。當年沒有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單位或無資質的建筑業單位,注銷或吊銷需退出單位,非法人單位需退出單位,所屬項目全部完工的其他有5000萬元及以上在建項目的法人單位,停業(歇業)需退出單位,因改制、重新注冊、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調查單位,其他原因需退出單位(僅限“不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制度”單位申報此類型)。
(3)12月退出單位(限建筑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和其他有5000萬元及以上在建項目法人單位申報)。當年沒有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單位或無資質的建筑業單位,注銷或吊銷需退出單位,專業變更需退出單位,轄區變更(跨省)需退出單位,非法人單位需退出單位,所屬項目全部完工的其他有5000萬元及以上在建項目的法人單位,停業(歇業)需退出單位,因改制、重新注冊、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調查單位,其他原因需退出單位。
3.變更主要信息的調查單位(限2—12月申報)
單位詳細名稱變更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變更單位,建筑業資質等級變更的單位。
三、注意事項
(一)按規定,納入一套表調查單位范圍的單位,除其他有5000萬元及以上在建項目法人單位外,其他單位必須是企業或是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制度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律師事務所等單位。
(二)審核登記表中的從業人員期末人數、營業收入、資產總計指標用于計算新納入單位的初始單位規模,按入庫時單位真實情況填寫。
(三)工業法人單位申請納入時除滿足上述標準及所需資料外,如有下列情形的將不能新增入庫:
1.累計營業收入及工業總產值(經核查)有一項未達到2000萬元以上;
2.沒有獨立的財務人員和統計業務人員;
3.沒有獨立報送統計報表的能力;
4.沒有獨立核算財務數據和工業總產值等主要統計指標的能力;
5.不具備自主管理聯網直報平臺證書和登錄密碼的能力;
6.不具備自主通過手機短信驗證碼登陸聯網直報平臺并進行數據上報的能力;
7.統計調查對象不知曉統計法且不配合統計調查;
8.未簽署或拒絕簽署《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納統統計數據真實性承諾書》(見附件9);
9.不能提供真實的入庫申報材料;
10.“規下升規上”企業在入庫申報材料中未提供同期分月產值、收入數據。
四、申報材料
(一)擬納入單位
1.調查單位年/月度審核登記表(一);
2.法人單位基本情況表(MLK101-1表);
3.領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證書)復印件;
4.截至申報期最近1個月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利潤表、資產負債表復印件(批發、零售、住宿、餐飲企業若無月度表,則提供最近1個季度的報表復印件);
5.打印并加蓋稅務部門和單位公章的《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或打印稅務網上申報系統查詢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整屏截圖(帶查詢頁面完整表)并加蓋單位公章(批發、零售、住宿、餐飲企業因未繳納增值稅而缺少《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或《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無法反映實際經營情況的企業,可按專業要求提供補充材料);
6.《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服務業小規模納稅人免此項,服務業企業若非小規模納稅人沒有此表的單位,需附證明材料) ;
7.新開業(投產)單位還需提供區發展改革局對建設項目的批復(或備案)文件復印件(限工業企業);
8.企業生產經營場地入口的實地照片(需有企業名稱的掛牌)(限工業企業);
9.生產加工現場的設備照片(限工業企業);
10.新申報的工業單位若為戰新企業,還需要提交加蓋企業和直管統計機構公章的戰新產品照片及戰新產品信息表,同時提交電子表格版戰新產品信息表(限工業企業);
11.最近連續3個月的《批發和零售業產業活動單位(個體經營戶)商品銷售和庫存》(E204-3表)(限非批發和零售業法人單位附營的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產業活動單位);
12.最近連續3個月的《住宿和餐飲業產業活動單位(個體經營戶)經營情況》(S204-3表)(限非住宿和餐飲業法人單位附營的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產業活動單位);
13.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限有資質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企業);
14.建筑業法人單位還需提供:帶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字樣和住建部門公章頁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15.證明項目計劃總投資的材料(審批核準備案文件、或購置合同、或其他證明材料),證明項目開工的材料(施工合同、或開工照片、或購置證明材料)(限其他有5000萬元及以上在建項目法人單位);
16.轄區變更(跨省)需納入單位:需提供證明單位所在地發生跨省變更的材料,材料中應說明是否已在遷出地申請退庫;
17.停(歇)業恢復運營單位:需提供加蓋單位和直管統計機構公章的復產證明材料;
18.專業變更需納入單位,按照擬納入專業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19.因改制、重新注冊、合并或拆分產生的新單位:需提供證明單位變動的有關文件復印件,新單位與原單位的對應關系,原單位同期數如何處理的相關說明,改制等變化產生的新單位的營業執照(證書)復印件。改制等變化產生的新的工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服務業法人單位還需提供相應的財務資料,具體要求與“規下升規上”單位要求一致;建筑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法人單位還需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書,具體要求與新開業(投產)單位要求一致;
20.上級統計部門審核所需其他資料。
(二)退出的調查單位
1.調查單位年/月度審核登記表(二)。
其中,因非法人單位申報退出的單位,還需提供營業執照(證書)復印件,免于提供證書的要求與新開業企業有關證書要求一致;因不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制度申報退出的單位,申報“其他原因需退出單位”類型,還需提供在稅務部門備案的財務會計制度報告書復印件,或加蓋單位公章的執行會計準則制度情況說明;因改制、重新注冊、合并或拆分需退出的原調查單位,還需提供證明單位變動的有關文件復印件,新單位與原單位的對應關系,原單位同期數如何處理的相關說明等。
(三)變更主要信息的調查單位
1.調查單位年/月度審核登記表(一);
2.營業執照(證書)復印件;
3.其他證明單位發生相應變更的材料。
其中,可免于提供營業執照(證書)復印件的情況與擬納入調查單位相同;增加工業戰新企業標識的單位還需要提供加蓋企業和直管統計機構公章的戰新產品照片及戰新產品信息表,同時提交電子表格版戰新產品信息表;刪除工業戰新企業標識的單位還需提供加蓋企業和直管統計機構公章的企業說明及附表,說明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基本信息、刪除戰新標識原因(如因產品停產,則應包含停產產品信息及停產原因等),附表為當年已停產戰新產品目錄和現有工業產品目錄等;建筑業資質等級發生變更的調查單位還需提供變更后帶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字樣和住建部門公章頁面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五、工作要求
請各符合申報條件的調查單位落實專人負責,按文件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準備加蓋單位公章的申報材料,并報送至單位所屬街道統計辦。
特此通知。
附件:1.龍華區統計局及各街道統計辦聯系方式
2.法人單位基本情況(MLK101-1表)
3.調查單位年度審核登記表(一)
4.調查單位年度審核登記表(二)
5.調查單位月度審核登記表(一)
6.調查單位月度審核登記表(二)
7.批發和零售業產業活動單位(個體經營戶)商品銷售和庫存(E204-3表)
8.住宿和餐飲業產業活動單位(個體經營戶)經營情況(S204-3表)
9.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納統統計數據真實性承諾書
龍華區統計局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