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 為貫徹落實《寶安區關于促進專業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寶規〔2020〕4號),規范深圳市寶安區人力資源服務業扶持資金的組織實施工作,提高區科技與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據《寶安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寶規〔2020〕2號)和《寶安區科技與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寶規〔2020〕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操作規程。
二、本操作規程規定的扶持措施資助項目從區科技與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列支,為核準類項目,采取事后資助方式。項目資助實行自愿申報、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的管理模式。
三、本操作規程適用于深圳市寶安區人力資源局組織實施的人力資源服務業資金扶持計劃。扶持類別包括人力資源服務業優質企業獎勵、經營發展獎勵、專業活動補貼、辦公用房租金補貼、辦公用房購置補貼等。
四、《寶安區關于促進專業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寶規[2020]4號)規定的用地支持、企業人才住房保障及高層次人才保障等支持措施,按照區有關重點產業項目遴選、人才住房保障、高層次人才發展等相關文件的規定另行組織實施。
一、受理項目類別
本次受理項目為:優質企業獎勵、經營發展獎勵、專業活動補貼、辦公用房租金補貼、辦公用房購置補貼五類。
二、受理時間
網上申報時間:2022年10月12日--10月17日。
紙質材料提交時間:2022年10月18日--10月28日。
符合申報條件的需及時在申報時限內進行申報,逾期未申報將不再受理。
第二章 一般申報要求和審批流程
一、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第三章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在寶安區依法設立、依法納統、依法納稅,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并依法辦理人力資源服務登記備案(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的獨立法人企業。經營項目以人力資源服務為主(人力資源服務營業收入占總營業額50%以上),人力資源服務營業收入(不含代收代支)達到獎勵和補貼標準。
二、申報主體應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寶安區人力資源服務業資金扶持項目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和項目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無須驗原件);
(四)銀行開戶證明及銀行卡復印件;
(五)企業近三年度納稅證明(成立不滿三年的根據實際經營年限提供相應經營年限的納稅證明);
(六)企業近三年度社保繳納證明(成立不滿三年的根據實際經營年限提供相應經營年限的社保繳納證明);
(七)企業近三年度能體現營業收入不含代收代支的專項審計報告(成立不滿三年的根據實際經營年限提供相應的專項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應具備附件*模板中載明的全部要素;
(八)公共信用信息查詢報告(通過深圳市公共信用平臺打印);
(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登記備案憑證(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除前述基本材料外,不同資助措施項目還需提交的對應專項申請資料,具體要求詳見本規程第三章。
三、本規程所指優質企業是指年營業額3000萬元及以上且納稅300萬元及以上的人力資源公司或HRoot公司每年度推出的“大中華區人力資源服務品牌100強”的企業。
四、申報單位應按本操作規程的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申請材料,每一項材料應加蓋公章,各類證照、證明文件復印件需驗原件。材料一般要求一式兩份,用 A4 紙裝訂成冊。
五、項目審批應履行下列一般流程,不同項目的補充流程,由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本規程第三章的具體要求組織開展:
(一)啟動申報:寶安區人力資源局每年在寶安政府或寶安區人力資源局官方網頁等媒體上發布項目申報通知,組織項目申報。
(二)材料接收:在通知規定時間內由寶安區行政服務大廳綜合窗口接收企業申報材料,并進行形式審查。資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和釋明后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充的資料;資料齊全且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材料接收回執。
(三)材料審查:寶安區人力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嚴格按照資金扶持政策和操作規程核查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申報材料內容是否符合資助政策要求,并可以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請企業的營業收入及納稅情況進行核實。需要補充材料的,申報主體應在收到寶安區人力資源局電話或短信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補充申報材料,逾期視為放棄申報。
(四)征求意見:寶安區人力資源局就擬資助的企業名單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網查詢,征求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司法局、工業和信息化局、科技創新局、投資推廣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住房和建設局等部門及所在街道辦意見,核查申請企業是否存在不應予資助的情形。
(五)對外公示:寶安區人力資源局將擬資助的企業名單在寶安政府或寶安區人力資源局官方網頁等媒體上公示5個工作日。
(六)納稅核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區科技與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核查專項資金對企業的總資助金額是否超過其上年度納稅總額。
(七)審定:按照《寶安區科技與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寶安區人力資源局按程序予以審定。
(八)簽訂相關文件:單個項目獲得資助10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簽訂受資助承諾書;領取辦公用房購置補貼的企業與寶安區人力資源局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
(九)承諾書公示:對單個項目獲得資助100萬元及以上企業簽訂的受資助承諾書及資助情況在寶安政府或寶安區人力資源局官方網頁等媒體上公示5個工作日。
(十)資金撥付:寶安區人力資源局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
定編制預算并在下一財政年度辦理撥款手續。
六、本規程內扶持措施項目申報時間根據申報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一般流程的審查核定時限(包括材料審查、征求意見、對外公示等環節)為紙質材料提交截止日起 90 個工作日。補正申請材料、現場項目核查及提請相關會議審議的時間不納入審查核定的法定時限內。
第三章 具體資助措施和標準
一、優質企業獎勵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寶安區促進專業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支持措施第(一)項:“鼓勵優質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工程技術與設計服務公司、科技服務公司、資產評估公司、知識產權服務公司、檢驗檢測服務公司等在寶安區經營發展,按照其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區級財政貢獻全額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補貼條件
申報主體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上一年度年營業額3000萬元及以上且納稅300萬元及以上的人力資源公司(營業收入不含代收代支);
2、被列入HRoot公司上一年度推出的“大中華區人力資源服務品牌100強”的企業。
(三)補貼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其上一年度區級財政貢獻全額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四)專項申請材料
1、優質企業證明材料(上年度審計報告、上年度納稅證明、上年度營業收入統計數據(通過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打印,需為帶水印的pdf文件)或上一年度被列入HRoot公司每年度推出的“大中華區人力資源服務品牌100強”的證明材料);
2、企業在寶安經營發展證明材料(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登記備案憑證(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五)受理申報部門:寶安區人力資源局。
(六)項目審批補充流程:
區稅務局核定企業納稅額是否達到優質企業標準,核算區級財政貢獻;
二、經營發展獎勵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寶安區促進專業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支持措施第(二)項:“對首次納入寶安區統計庫的規模以上專業服務業企業,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規模以上的企業給予經營增長獎勵,獎勵金額為上一年度形成區級財政貢獻金額超過前一年度金額的增量部分的50%,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二)補貼條件
申報主體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上一自然年度新增納入我區規模以上人力資源服務業企業(行業中類代碼為:726),且人力資源服務業營業收入(不含代收代支)1000萬元以上;
2、已入庫的規模以上人力資源服務業企業在寶安區納稅增長。
(三)補貼標準
1、對新增納入寶安區統計庫的規模以上人力資源服務業企業,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如此項獎勵與區其他政策有重復,企業只能擇其一進行申請,不得重復申請);
2、對已入庫的規模以上人力資源服務業企業在寶安區納稅增長,給予一次性增長獎勵,金額為上一年度形成區級財政貢獻金額超過前一年度金額的增量部分的50%,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四)專項申請材料
1、申報主體為新增納入我區規模以上人力資源服務業企業(行業中類代碼為:726)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上年度審計報告;
(2)上年度在寶安區經營的營業收入統計數據(通過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打印,需為帶水印的pdf文件);
2、申報主體為已入庫的規模以上人力資源服務業企業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上兩年度審計報告(企業人力資源服務業營業額連續兩年超過1000萬元,不含代收代支);
(2)上兩年在寶安區經營的營業收入統計數據(通過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打印,需為帶水印的pdf文件)。
(五)受理申報部門:寶安區人力資源局。
(六)項目審批補充流程:
1、區稅務局核算區級財政貢獻及增量,核算納稅增長情況;
2、區統計局核定企業是否為上年度新入庫規模以上人力資源
服務企業或企業是否上兩年度持續為規模以上企業。
(七)企業首次新增日期從受理公告發布之日的上一個自然年度起算(即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
1、上述所指的上一個自然年度前是否曾納入或退出過“四上企業”庫的情形不再追溯,僅考慮是否在上一個自然年度1月1日后首次新增納入本區“四上企業”數據庫;
2、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后退出“四上企業”庫又再次入庫的情形不納入獎勵范圍;
3、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后轉換“四上企業”庫中專業類別的情形不納入獎勵范圍;
4、政策面向申報年上一自然年度新增納入本區統計數據庫的“四上企業”,逾期未申報將不再受理;自其他區遷入寶安區的規上企業不納入獎勵范圍。
三、專業活動獎勵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寶安區促進專業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支持措施第(三)項:“對經區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同意支持的專業服務業峰會、論壇、學術會議,按實際投入費用的50%給予承辦單位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其中,對由區政府作為指導單位舉辦的,按實際投入費用的100%給予主辦單位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補貼條件
1、舉辦的專業服務業峰會、論壇、學術會議等需經區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同意支持;
2、專業服務業峰會、論壇、學術會議需在寶安區舉辦。
(三)補貼標準
1、按實際投入費用的50%給予承辦單位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對由區政府作為指導單位舉辦的,按實際投入費用的100%給予主辦單位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四)專項申請材料
1、申請報告(包括但不限于申請事由、承辦單位基本情況、相關峰會、論壇、學術會議舉辦的基本情況等);
2、區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同意支持專業活動的會議紀要等材料復印件;對由區政府作為指導單位舉辦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3、專業活動策劃實施方案;
4、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實際投入費用的專項審計報告;
5、專業活動實際發生費用的有關票據。
(五)受理申報部門:寶安區人力資源局。
(六)項目審批補充流程:無補充流程。
四、辦公用房租金補貼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寶安區促進專業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支持措施第(四)項:“對規模以上的專業服務業企業,按照其在寶安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附屬及配套用房)的上年度租金總額的20%予以補貼。對優質企業,按照上年度租金總額的50%予以補貼。每年度每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累計補貼不超過3年。享受租金補貼的辦公用房只限自用,不得轉租、分租。”
(二)補貼條件
1、申報主體為人力資源服務業營業收入(不含代收代支)超過1000萬元的已入庫規模以上企業或符合本規程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優質企業;
2、申報主體在寶安區租用辦公用房,作為企業的人力資源服務業經營場所,同時按時支付場地租金。
(三)補貼標準
1、對已入庫的規模以上人力資源服務業企業,按照其在寶安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附屬及配套用房)的上年度租金總額的20%予以補貼。
2、對優質企業,按照上年度租金總額的50%予以補貼。
每年度每企業享受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累計補貼不超過3年。
(四)專項申請材料
1、申報主體為規模以上的人力資源服務業企業須提交以下材料:
(1)已入庫的規模以上人力資源服務業企業證明材料(上年度審計報告、上年度在寶安區經營的營業收入統計數據(通過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打印,需為帶水印的pdf文件));
(2)申報主體上年度在寶安區租賃辦公用房的證明材料(租賃合同、租賃備案材料、年度租金支付憑證,如發票或加蓋公章的銀行流水);
(3)租賃辦公用房信息明細表。
2、申報主體為優質企業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優質企業證明材料(上年度審計報告、上年度營業收入統計數據(通過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打印,需為帶水印的pdf文件)或上一年度被列入HRoot公司每年度推出的“大中華區人力資源服務品牌100強”的證明材料);
(2)申報主體上年度在寶安區租賃辦公用房的證明材料(租賃合同、租賃備案材料、年度租金支付憑證,如發票或加蓋公章的銀行流水);
(3)租賃辦公用房信息明細表。
(五)受理申報部門:寶安區人力資源局。
(六)項目審批補充流程:
1、區住建局核實申報主體房屋租賃備案信息;
2、區統計局核定企業是否為已入庫的規模以上人力資源服務業企業。
3、區人力資源局對租賃辦公用房進行實地核查。
五、辦公用房購置補貼操作規程
(一)政策依據
《寶安區促進專業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支持措施第(五)項:“對優質企業上年度在寶安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附屬及配套用房)的,按照實際購房價格的10%,予以總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購置補貼。享受購置補貼的房屋,5年內不得租售;企業享受本購置補貼的,規定時限內不得外遷。”
《寶安區促進專業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措施》附則:“享受本措施第(五)項、第(六)項支持措施的企業須與寶安區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
(二)補貼條件
1、申報主體是符合支持本規程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優質企業;
2、申報主體在寶安區購置辦公用房并實際經營。
(三)補貼標準
按照實際購房價格的10%,予以總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購置補貼。
(四)申請材料
1、優質企業證明材料(上年度審計報告、上年度營業收入統計數據(通過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打印,需為帶水印的pdf文件)或上一年度被列入HRoot公司每年度推出的“大中華區人力資源服務品牌100強”的證明材料);
2、申報主體上年度(以購房完稅時間為準)在寶安區購置辦公用房證明材料(房產證明、購置合同、購置款支付單據、加蓋公章的銀行流水、完稅證明等)。
(五)受理申報部門:寶安區人力資源局。
(六)項目審批補充流程:
1、區稅務局核定企業納稅額是否達到優質企業標準;
2、區人力資源局需對購置辦公用房進行實地核查。
第四章 附則
一、根據《寶安區科技與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寶安區關于促進專業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措施》規定,本操作規程中規定的對同一主體的各類獎勵、補貼總額不超過其上年度納稅總額。
二、本操作規程所稱納稅是指申報企業在寶安區稅務自繳稅款總額+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稅額調庫。寶安區級財政貢獻是指前述納稅計入地方分成部分,具體由區稅務局核算。人力資源服務業營業收入不含代收代支部分,且人力資源服務營業收入占總營業額50%以上,含50%。
三、本操作規程所說的上年度指申報公告發布時的上年度。
四、同一主體因同一事由已享受寶安區其他同類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復享受本措施規定的資金扶持政策。本措施如與上級文件相沖突,按上級文件執行。
五、同一主體可同時享受本操作規程各項扶持措施,但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支持措施不得同時享受。
六、申報單位應如實申報、提交材料,并自覺接受區行業主管部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工作。
七、本操作規程由區人力資源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