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區總部經濟發展,壯大總部經濟規模,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所稱總部企業,是指在南山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行使投資管理、經營決策、組織管理和服務等總部管理職能,核心營運機構、職能機構均設在南山區的總機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認定為總部企業,享受本措施的總部企業相關扶持政策。
(一)工業企業、服務業企業:上年度納入南山區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8億元(人民幣,下同)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區地方財力不低于500萬元,或上年度納入南山區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6億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區地方財力不低于700萬元;
(二)金融業企業:上年度納入南山區的營業收入不低于10億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區地方財力不低于3000萬元;
(三)批發業企業:上年度納入南山區統計核算的銷售額不低于70億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區地方財力不低于700萬元;
(四)零售業企業:上年度納入南山區統計核算的銷售額不低于25億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區地方財力不低于500萬元;
(五)建筑業企業:上年度納入南山區統計核算的建筑業總產值不低于20億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區地方財力不低于200萬元;
(六)住宿業企業、餐飲業企業:上年度納入南山區統計核算的營業額不低于4億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區地方財力不低于100萬元;
(七)注冊登記在南山區的市級總部企業、入選《財富》“世界500強”企業或入選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500強”企業;
(八)非金融業企業,連續3年形成地方財力達到1500萬元或者連續2年形成地方財力達到2000萬元;金融業企業,連續3年形成地方財力達到2500萬元或者連續2年形成地方財力達到3000萬元;
(九)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在行業內具有重要影響力,能夠推動南山經濟發展的重點企業。
第三條 總部企業從認定后次月起開始享受相關優惠扶持政策,對已認定的總部企業實行動態調整機制,一年復查不符合條件的企業,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進行約談,連續兩年復查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取消南山區總部企業資格。
第四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牽頭組織總部企業認定工作,對符合初審條件的企業,征求區發改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人資局、區應急管理局、區統計局、市生態環境局南山管理局等單位意見后,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專責小組會議審議同意,再報請區長審批后即可認定為南山區總部企業;符合本措施第二條第(九)款情形的企業,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方可認定為南山區總部企業。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條 貢獻增長獎勵
對納入南山區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和綜合貢獻連續兩年均保持正增長的區總部企業,按照綜合貢獻增長額分檔,以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增長額的一定比例分檔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2000萬元。
第六條 社會型產業用房扶持
對符合條件的區總部企業在南山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分3年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總額最高3000萬元。
對符合條件的區總部企業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分5年給予房租補貼,其中前3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400萬元;后2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15%給予補貼,每年最高200萬元。
第七條 政策性產業用房扶持
區總部企業可申請租用創新型產業用房和國資國企產業空間,按規定給予相應租金優惠,最低可按市場評估價的30%予以租賃。具體政策措施參照《南山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產業用地支持
符合條件的區總部企業可申請納入南山區總部項目和重點產業項目遴選,獨立或聯合申請建設總部大廈。總部大廈建筑規模與企業對南山區地方貢獻相匹配,以自用為主。
第九條 綠色通道服務
區總部企業可被推薦為綠色通道企業,納入綠色通道服務,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快捷政務、稅務辦理、上市引導、高管醫療保障和子女入學等便利服務。
第十條 人才用房政策
區總部企業作為人才安居重點企業,可按南山區人才安居政策,享受區人才房定向配租及住房補租。具體政策措施參照《南山區人才住房補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人才突出貢獻獎勵
區總部企業被推薦為綠色通道企業的,對其連續工作1年(含)以上的優秀人才,可按《南山區支持人才工作發展扶持措施》的規定給予經濟貢獻獎勵。
第十二條 產業園區運營質量提升扶持
為加快總部企業集聚,鼓勵產業園區引進總部企業,提升運營質量,對經備案的產業園區,根據面積、入駐企業經濟貢獻、入駐總部企業滿意度、街道評分等指標,每年進行星級評定和授牌,并對園區運營管理機構分檔給予資助,每個園區年資助額最高200萬元。其中,獲得省級及以上相關園區稱號、積極配合總部企業服務或轉供電環境綜合升級改造工作的園區,在原有資助檔次基礎上適當提高檔次予以資助。
第十三條 總部經濟生產空間拓展扶持
為落實“總部研發+高端制造”戰略,加快打造總部經濟,支持企業拓展異地生產空間。對于總部注冊在南山區,以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入駐深汕、河源等異地共建產業園的工業企業,按租賃面積和產值規模分檔,給予最高3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如產值保持正增長的,按產值規模分檔,分5年給予貢獻獎勵,每年最高200萬元。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措施所稱總部企業產值規模(營業收入、銷售額、營業額)、形成的地方財力以申報企業獨立法人(含注冊地、統計關系、納稅關系同在南山區的分公司)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本區注冊的一級、二級子公司作為統計核算口徑,各年度股權關系以統計數據當年12月31日股權登記狀況為準。
第十五條 本措施所稱形成地方財力是指申報企業在深圳市繳納的稅款入庫期內,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地方教育費附加、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計入南山區地方分成部分。
第十六條 申報企業的下屬公司獨立提出申請享受總部支持政策的,其下屬公司在本區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和形成地方財力不再重復計入作為上級公司的核算范圍。
第十七條 每一總部企業每年累計獲得本措施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該企業上年度形成區級地方財政貢獻,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資金扶持。
第十八條 本措施所稱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是指由區政府、區政府相關部門、區屬國企以優惠價格面向符合條件的企業出售或出租的產業用房。
第十九條 購置自用辦公用房補貼與租賃自用辦公用房補貼原則上不可同時享受。享受購房補貼的總部企業辦公用房,五年內不得出售、出租或改變房屋用途。
第二十條 區總部企業應按要求及時向區統計部門報送相關數據,對涉及變更企業名稱、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股權轉讓、遷出等重大事項的,應及時書面告知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一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建立區總部企業服務考評機制,以企業滿意度評價、企業訴求辦結率、企業發展情況等作為考評依據,每年對各街道和相關部門服務區總部企業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并對區總部企業運行情況和存在問題進行分析總結,提出對策建議,形成年度區總部企業發展和服務情況報告。
第二十二條 區總部企業違反本措施第十九條規定的,或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獲取扶持政策的,應退還所有獲得補貼,并將失信行為納入企業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條 本措施的獎勵與補助資金在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并按《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措施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南山區鼓勵總部企業發展實施辦法》(深南府辦規〔2019〕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