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號)、《財政部 中央宣傳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務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的有關規定,為積極鼓勵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進行申請認定,深圳市商務局、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海關聯合制定了《深圳市外資研發中心免稅進口設備資格審核認定辦法》,現予以印發實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務局
深圳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海關
2022年5月24日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號)、《財政部 中央宣傳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務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為規范、透明、高效貫徹執行外資研發中心享受采購進口設備免稅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外資研發中心免稅進口設備資格審核認定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外資研發中心享受采購進口設備免稅資格認定由深圳市商務局、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以下簡稱深圳市稅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海關(以下簡稱深圳海關)負責。
具體免稅工作由深圳市稅務局、深圳海關負責。
第四條 享受“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800 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800萬美元;
(二)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80人;
(三)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
以上有關定義見附件《有關名詞定義》。
第五條 外資研發中心免稅進口設備資格認定申報時間以市商務局官網公布時間為準。
第六條 外資研發中心免稅進口設備資格認定需通過廣東政務服務網申報。
第七條 外資研發中心進口設備免稅資格認定申報和審核流程如下:
(一)申報。申請企業將申請材料通過廣東政務服務網報深圳市商務局審核,審核通過后根據要求提供書面材料。
(二)初審。深圳市商務局對書面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正式受理。深圳市商務局可根據書面審核情況,視需要到研發中心實地考察,并可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開展專項審計,由第三方機構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確認研發投入、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設備投入及采購符合條件的設備所繳納稅金等情況。
(三)審核。深圳市商務局會同深圳市財政局、深圳市稅務局、深圳海關等部門舉行聯審會議,對企業申報材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專項審計、現場核查報告進行審核。聯審會議審核通過的,由深圳市商務局根據會議決定草擬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名單,各部門自收到名單等會簽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會簽并蓋公章;審核不通過的,由深圳市商務局根據會議決定,出具書面意見并說明理由。
(四)公示。深圳市商務局根據聯審會議紀要將審核通過的外資研發中心名單在深圳市商務局門戶網站予以公示7個工作日。
(五)公布。公示結束后,深圳市商務局在其門戶網站以公告形式公布已認定的外資研發中心名單及批次。并將核定結果函告深圳海關,抄送深圳市財政局、深圳市稅務局,并報商務部備案。
上述公告或審核意見應在審核部門正式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
第八條 外資研發中心發生名稱、經營范圍變更等情形的,應在情形發生后及時將變更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報送深圳市商務局。深圳市商務局按規定會同相關部門核定變更后的單位自變更之日起能否繼續享受政策,注明變更登記日期。變更的申報材料和審核流程,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實施。
第九條 第一批外資研發中心名單,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至第一批名單印發之日后30日內已征的應免稅款,準予退還;以后批次的名單,自印發之日后第20日起實施。
第十條第九條規定的已征應免稅款,外資研發中心可以向深圳海關申請退還。其中,已征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抵扣額抵扣的,應事先取得深圳市稅務局出具的《“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下進口商品已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未抵扣情況表》,向深圳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抵扣額抵扣的,僅向深圳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手續。
第十一條外資研發中心可以向深圳海關提出申請,選擇放棄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主動放棄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