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大對創新型產業的支持力度,強化創新型產業用房規范管理和優化配置,充分發揮創新型產業用房資源引領、聚合、扶持產業作用,根據《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修訂版)》(深府辦規〔2021〕1號,以下簡稱“《市管理辦法》”),我局修訂了《鹽田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區實施細則(試行)》)。現將《區實施細則(試行)》修訂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及必要性
2016年1月,市政府辦公廳出臺了《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深府辦〔2016〕3號),我區參照該政策文件,于2017年9月也制定出臺了《區實施細則(試行)》(深鹽府辦規〔2017〕4號)。
今年2月7日,在整合原有文件并結合近年創新型產業用房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市政府辦公廳修訂出臺了《市管理辦法》,重點在明確相關產業用房應無償移交政府、明確創新型產業用房籌建方式、強化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修改完善,提出一些新的要點和規定,進一步增強了有關條款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同時保持創新型產業用房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以推動我市創新型產業用房有關工作順利開展。
為做好與市里相關政策的銜接,需要參照新修訂出臺的《市管理辦法》,重新修訂我區的《區實施細則(試行)》。
二、修訂思路和原則
本次《區實施細則(試行)》的修訂主要本著實事求是、權責明確、便于操作、公平公正的原則。具體思路:一是銜接上位政策。依據《市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區實施細則(試行)》相對應條款進行修改;二是明確職責分工。結合創新型產業用房建設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運行情況及機構改革后我區部門職能設置情況,對領導小組架構、成員單位及其職責進行調整;三是優化相關程序。進一步優化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租售工作流程及審核程序;四是理順并解決實際管理使用過程中的問題。針對創新型產業用房實際管理使用中的如認定納入、調整退出、履約考核等相關問題,通過修訂政策作了明確規定;五是整合多頭政策,統一規范相關標準。通過本次政策修訂,對相關系列文件進行整體梳理,同步統籌開展相關文件制定、修訂及廢止工作,確保政策文件之間的統一性和銜接性。如修訂政策出臺后,將同步廢止《鹽田區科技創業園管理辦法》(深鹽府辦規〔2019〕11號) 、《鹽田區現代產業服務中心入駐單位管理辦法(修訂)》(深鹽府辦規〔2017〕6號)等政策文件。
三、修訂后主要框架和內容
修訂后實施細則共8章35條,主要框架和內容如下:
第一章是總則。共4條,包括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原則、組織架構和職責分工。
第二章是籌建移交和認定納入。共5條,包括籌建方式、納管規定、資金來源、無償移交、配建規定和要求、不動產登記及會計賬務處理等內容。
第三章是入駐條件和配置標準。共5條,主要闡述了申請入駐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單位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及不同類型入駐單位可申請的面積標準、要求及程序等。
第四章是租售價格標準及優惠。共4條,明確了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租金價格標準及優惠、出售價格參考及優惠。并就其他超出租金優惠標準范圍的情況作了相關處置規定。
第五章是入駐及審批流程。共1條,集中闡述了創新型產業用房租售工作流程及審核程序,包括發布通知、租售申請、審核與審批、社會公示、辦理租售手續等環節及相關要求。
第六章是管理和服務。共8條,包括租售規定、收益權屬、履約考核評價、租期及租續事項規定、調整退出以及擴租換租等內容。
第七章是監督和檢查。共4條,主要包括違規違約行為規定及處置、監督檢查方式以及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區級相關機構配合市級相關部門的工作等。
第八章是附則。共4條,包括回購有關的歷史情況處理、其他說明內容、實施有效期和解釋權等。
四、修訂后主要亮點和變化
本次修訂重點在明確相關產業用房應無償移交政府、明確創新型產業用房籌建方式、納管退出、優化機構職能和工作流程、強化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修改完善,提出九方面修訂要點,進一步增強實施細則有關條款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同時保持創新型產業用房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推動我區創新型產業用房有關工作順利開展,修訂后主要亮點和變化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了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定義和類別。《區實施細則(試行)》中僅籠統的將創新型產業用房定義為由政府主導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產業用房,實際操作過程中對用房的形態要求不明確,從而造成在實踐過程中狹義地理解創新型產業用房僅指研發或辦公用房。修訂后的實施細則明確提出了創新型產業用房包括辦公用房、研發用房及工業廠房,擴大了創新型產業用房的類別與形態。
(二)結合實際優化領導機構、成員單位及其職責。創新型產業用房主要用于引進創新型產業項目,第四條明確領導小組由常務副區長任組長,分管產業的副區長任常設副組長,分管其他相關領域的副區長為非常設副組長,同時根據機構調整后各部門的職能分設常設成員單位和非常設成員單位,根據每次會議審議的具體事項召集相關部門參加,提升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重點是增加明確了領導機構具有對轄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的認定納入、調整退出等權限,有利于解決具體操作過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實際難題。此外,對照市管理辦法并結合轄區機構改革情況,新增加了區科技創新局、區物管中心、區投資推廣和企業服務中心作為常設成員單位,增加了區住建局、區文體旅游局、區國資局及鹽田稅務局等作為非常設成員單位并履行相關職責。
(三)進一步明確創新型產業用房籌建方式。《區實施細則(試行)》中對創新型產業用房籌建方式的表述較為模糊,在實際工作中易出現無法判斷某項目是否應納入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的情況,修訂版第五條進一步細化了創新型產業用房籌建方式,區分土地出讓方式、籌建主體等不同維度明確項目是否應納入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除規定了必須納管情形外,對結合轄區實際需要納入管理的也做出了相應規定。
(四)首次明確創新型產業用房應無償移交政府。按照《市管理辦法》規定,《區實施細則(試行)》修訂版在正文中刪除了政府回購創新型產業用房相關條款,在第七條明確規定“無償移交”表述應寫入今后的土地出讓合同中。而至于過渡期間政府回購執行標準情況,參照《市管理辦法》在附則中新增的相關條款及本次修訂政策的第三十二條執行。
(五)實行分類并強化對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租用和監管。《區實施細則(試行)》修訂版在保持創新型產業用房工作穩定性和連續性的基礎上,提出了對創新型產業用房分類并強化監管。一是繼續實施入駐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企業項目提交貢獻承諾書。符合入駐條件的企業,原則上租賃辦公用房或研發用房的面積不超過5000平方米;租賃生產廠房的面積不超過10000平方米。企業根據實際需要申請租賃相應面積,除本細則第十條第三款中規定的企業和第十條第六款中注冊的企業應作出科技創新貢獻承諾外,其他企業須作出經濟產出貢獻承諾,經領導小組會研究審定即可。二是首次提出入駐創新型產業用房簽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的情形。針對租賃創新型產業用房面積超過有關規定(辦公或研發用房超過5000平方米、生產廠房面積超過10000平方米)的或者申請購買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企業項目必須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并須經領導小組會審議后報區政府常務會研究批準。三是針對修訂版政策中第十條第四款中的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等機構申請租賃創新型產業用房的,應作出相應貢獻承諾且租賃面積一般情況下不應超過500平方米。確有必要超出此面積標準的,經領導小組會研究同意,可適當增加面積但原則上最高不超過3000平方米。四是申請租賃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科研機構,須作出科技創新貢獻承諾且租賃面積一般情況下不應超過5000平方米,屬深圳市或鹽田區重點支持的科研機構租賃創新型產業用房的面積確有必要超出范圍上限的(含申請擴租后),經領導小組會審議后報區政府常務會研究批準。
此外,關于上述租賃面積數據設置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首先,關于企業租賃創新型產業用房的面積上限的規定,主要是延續了此前相關政策的規定(原則上不超過5000平方米),也結合參考目前轄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總體規模及單個企業租賃面積情況。一方面,目前租賃轄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企業共26家(含科研機構2家),其中僅有深粵通一家企業(租賃面積5067平方米)和華大生命科學研究院(租賃面積11549.31平方米)、南開大學深圳研究院(租賃面積6133.51平方米)等2家科研機構的租賃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可見設置原則上租賃辦公用房或研發用房的面積不超過5000平方米基本能滿足絕大多數企業的需求;另一方面,目前鹽田區已納入并投入使用的創新型產業用房面積不超過10萬平方米(為99760.4平方米),相對來說規模較小,也需進一步加強政策性產業用房集約節約利用。其次,關于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等機構租賃創新型產業用房的面積上限的規定,主要參考我區已入駐政府產業用房的青創會基地的租賃面積情況,以及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對產業的直接貢獻。青創會基地現租賃鹽田科技大廈內政府產業用房面積2160平方米,需考慮新辦法實施后的銜接問題,因此特殊情況下設定面積上限不超過3000平方米。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對產業的直接貢獻較小,因此一般情況下租賃創新型產業用房的面積建議不超過500平方米。再次,關于科研機構租賃創新型產業用房的面積上限規定,主要參照企業租賃創新型產業用房的面積上限,同時結合我區已入駐創新型產業用房的華大生命科學研究院、南開大學深圳研究院租賃面積情況以及未來可能引進的科研機構的需求預測。一般類科研機構租賃創新型產業用房的面積上限與企業上限設置相同,也為5000平方米,可保障科研機構正常運作發展,但一般科研機構沒有例外情形,不能超過上述標準。現已入駐我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的華大生命科學研究院租賃鹽田區科技創業園11549.31平方米、南開大學深圳研究院租賃現代產服中心6133.51平方米,兩者均為鹽田區重點扶持的科研機構,需長期穩定扶持,因此建議對經認定的屬深圳市或鹽田區的重點科研機構,允許租賃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但需經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后報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批準。
(六)優化明確創新型產業用房工作流程。結合組織架構調整,并根據實際工作中總結的經驗,《區實施細則(試行)》修訂版進一步優化了創新型產業用房建設、管理及使用過程各項工作流程,其中第十九條優化明確了創新型產業用房租售工作流程及審核程序,從發布通知、租售申請、審核與審批、社會公示、辦理租售手續等環節使相關工作流程更加清晰、全面、便捷、高效。尤其是修訂后的政策明確提出了如:非必須納入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其他產業空間的納入管理、創新型產業用房的調整退出、租賃創新型產業用房面積超過規定標準、超出租金優惠標準范圍的“一事一議”、創新型產業用房出售及出售價格等幾種情況,必須由領導小組會審議后提請區政府常務會研究批準。
(七)優化創新型產業用房租賃使用規定。一是設置了不同類型入駐單位租賃創新型產業用房面積的標準。如第十三條明確提出了符合入駐條件的企業,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等機構,以及科研機構申請租賃創新型產業用房面積應符合的標準。確有必要超出范圍標準的,則須經領導小組會研究同意后報區政府批準,這樣通過嚴格審批流程,以提升產業空間的集約節約利用。二是壓縮了創新型產業用房租賃合同期限并明確了續租次數。《市管理辦法》規定單位租用創新型產業用房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區實施細則(試行)》規定企業租用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合同期限不超過5年,而修訂的實施細則規定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租賃合同原則上3年一簽且符合條件后可續租2次。在符合《市管理辦法》規定的同時,將合同期限壓縮至3年、可續租2次,便于對創新型產業用房的使用效益進行及時的跟蹤掌握,從而更好地發揮創新型產業用房資源引領、聚合、扶持創新型產業的作用。
(八)強化、規范并動態管理創新產業用房租金優惠。本次政策修訂,結合實際對租金優惠在政策規定范圍內(參考價格30%-70%)進行了強化和規范,并與入駐單位的年度履約考核評價結合起來,具體按以下規則享受租金優惠:創新型產業用房租金優惠實行動態管理,入駐首年按參考價格30%享受租金價格,后續年份的租金價格按入駐單位履行相應的貢獻承諾或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有關約定情況確定。上一年度履約考核評價合格的,則下一年繼續保持參考價格30%享受租金價格;上一年履約考核評價不合格的,則下一年在上一年享受參考價格百分比的基礎上增加10個百分點享受租金價格。此外,修訂政策還提出了對確有必要超出租金優惠標準范圍的,可按“一事一議”方式提請區政府審議。
(九)其他方面的新變化。一是本次實施細則的修訂在明確創新型產業用房登記稅費問題、明確租金價格評估及收入管理問題、細化創新型產業用房出售及轉讓路徑、加強對違規行為查處力度、壓實管理鏈條上各單位主體責任等方面都做了補缺或完善。二是對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示創新型產業用房租售審查審批結果時限方面有了新變化,公示期由以前的5個工作日,調整為現在的不少于3個工作日,等等。